工傷算出勤還是病假_工傷病假期間算出勤,后期轉正牽扯出勤怎么考慮?
特邀律師
注明工傷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你既不屬于病假,也不屬于事假,你屬于是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內不能減少你的工資福利待遇,但是這些都是建立在認定為工傷的前提上的。
第一,你為什么不屬于病假?你受的是工傷,傷和病是一回事嗎?肯定不是一回事,你受的是工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在工傷待遇中,你應該享受的是停工留薪,期待遇,那病假什么呀?就是你生病,不屬于工傷,那根據你的工作期限確定你的病假期間,兩者完全不一樣,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是發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能減少,病假的話那么發的工資那就很少了。
第二,你也不是事假,所謂的事假是因為你自己有私人的事情需要請假,這和工傷不搭就不上邊啊,如果你是因為私人的事情請事假的話,單位完全可以不給你開工資,而且你也需要經過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請事假,你工傷中的停工留薪期限不需要單位批準,也不需要單位同意,你按照法律享受相應的待遇就可以了。
第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能減少。
工傷期間,用人應視同出勤。并支付工傷停工留薪工資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這是哪個公司,公布名字出來,產假等法律規定的假期怎么能算缺勤:
一、上述假期,除了病假外,其他假期,均應按正常出勤和正常工資計算。
二、病假較為特殊,國家對病假工資有規定,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O%發放。
三、請各位勞動者注意,一定要為自己爭取應該享受的待遇,打工不容易,一分一厘都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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