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新罪又有漏罪怎么計算_新罪漏罪先并后減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發現同種漏嘴也算發現了新罪,依然數罪并罰,就比如說因搶劫判了十年,當初還有一起起刑十年的盜竊沒交代,日后發現的話,已經執行部分的搶劫罪的刑罰,和新判的搶劫罪的刑罰將數罪并罰,比如原判搶劫罪已經執行六年,對其發現的漏罪依然是十年起刑,假設漏罪判十年,那么就在十年以上,十六年以下量刑,如果當初一并交代了,十幾年就可以出來了,不用再做一遍牢
刑法第69條規定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20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八)對此作出修正,規定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上限仍為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上限則為25年。自此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由單一上限制變為雙重上限制。
對于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被發現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如何計算總和刑期,刑法第70條、71條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果嚴格按照這兩條的規定計算總和刑期,進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則可能出現量刑不當情形。
一、從罰當其罪角度講,一人犯數罪的情形,判決前數罪均被發現的量刑要輕于宣判后發現漏罪的量刑,反之,則會使犯罪人產生僥幸心理,隱藏自己的罪行,不利于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案件。一個人犯有數罪,判決前部分數罪已被發現,判決后又被發現部分漏罪,追訴時,如果僅將前一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獨立作為一個刑期,與漏罪合并計算總和刑期,那么判決前均已發現一人犯數罪的量刑,則可能重于判決后又發現漏罪的量刑。
比如,甲某在判決宣告前共犯有ABCD四罪,法院審判時只發現了AB兩罪,于是判決甲某A罪有期徒刑7年、B罪有期徒刑5年,決定合并執行10年。服刑期間又發現甲某漏罪CD,法院判處甲某C罪有期徒刑11年、D罪有期徒刑13年。依照刑法第70條之規定,發現漏罪的總和刑期為34年(10年+11年+13年),法定最高刑期為20年;但在判決前數罪均已被發現情況下,總和刑期則為36年(7年+5年+11年+13年),根據刑八之規定,數罪并罰的上限則為25年。
刑八實施后,對于一人犯有數罪,且在判決前均已被發現,如果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一般應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上;對于判決后發現漏罪且被追訴的,確定的總和刑期則有可能低于35年,由于法定最高刑的限制,確定犯罪人最終的刑期則不會超過20年,這明顯違背了刑法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二、關于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如何確定數罪的總和刑期,這也會涉及到同上述追訴漏罪相類似的問題。因為罪犯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說明其主觀惡性更深、改造難度更大,對其處罰力度應該高于判決前數罪均已被發現的情形,但司法實踐卻并非如此。
刑八關于法定最高刑限制之規定,對于合理地預防和懲罰犯罪,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對于司法實務中出現的上述不合理情況,則有必要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數罪并罰關于新罪和漏罪有不同的計算方法。犯新罪就是“先減后并”,漏罪就是“先并后減”。一般來說,“先減后并”比“先并后減”時間長。 舉例:A犯了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執行兩年后,在監獄里又犯了故意傷害罪,應該判三年,先減后并就是未執行的兩年和新罪的三年數罪并罰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果是執行兩年后,發現之前A還有過盜竊行為,盜竊罪量刑為三年,那數罪并罰的計算就是先故意傷害的四年和盜竊的三年判四年以上七年以下,然后在減去已經執行的兩年,還應該執行的就是兩年以上五年以下。
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先按漏罪再算新罪。也就是先并后減再并。
1、再犯新罪:采用的是先減后并的方法。 例如判了8年,實施5年后又新罪判7年,就先減5年,為3年,再并:3+7=8到10年2、漏罪的話就采用先并后減的方法。 例如判了8年,實施5年后發現漏了罪再判7年,就先加上7年:8+7=8到15年,再減去5年:15-5=3~10年如果又漏又新,就按先漏來算,再算新
比如先前殺人判了10年,執行5年后裁定減刑1年,但是第六年的時候發現了漏罪,殺人之前還有搶劫,搶劫應該判10年,這樣就得把殺人的10年和搶劫的10年數罪并罰,比如15年,之后再用15年減去已經執行的5年,等于還有10年要坐牢。先前已經減刑的1年就不算如已經執行的刑期之內,就是15-5,而不是15-6
對于漏罪,先并后減。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經執行3年后,發現還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盤20年,再減去3年,應該執行17年新罪,先減后并,前罪判16年,執行3年,發現新罪,判5年,先減去已執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還要共執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觀惡性大,從上分析看處罰要重些
影響。
1、漏罪應當先并后減;
2、新罪應當先減后并?! ?/p>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刑法》第七十條 【漏罪先并后減】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新罪先減后并】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