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安置補償標準_企業破產了如何安置職工?
特邀律師
1,關于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的政策。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破產企業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選擇自謀職業的職工,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不能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只能領取經濟補差。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國有破產企業符合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條件的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破產企業所在地(市)、縣(市)上一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計發標準按企業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國企破產清算職工補償辦法是: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先從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支付的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傷殘職工的有關補助按如下規定辦理:①企業破產、改制前已經退休、提前退休、內退及按月享受工殘撫恤金人員不享受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按級別預留用于支付舊傷復發和職業病治療的醫療費用,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于舊傷復發和職業病的治療。②企業改制、破產時解除勞動合同,享受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2003年12月31日以前負傷的,按工傷級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2004年1月1日以后負傷的,按工傷級別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原企業或工傷保險機構已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不再重復享受 參考資料:http://www.law110.com/law/city/zhuzhou/200412026.htm
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職工可以優先享有工資、醫療、傷殘補助金等的給付。《企業破產法》第48、59條規定,被欠工資及社保等費用的職工無須申報債權即可做為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從破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它無抵押和抵押財產中依次支付,如拍賣所得仍不足以安置職工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安置費用的標準由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晢未就業的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基本生活費,就業后停止發放。自謀職業者可一次性給付安置費,標準不高于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