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簡易程序怎么走_如何請律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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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了解清楚什么是簡易程序,什么是普通程序。對這兩個概念搞清楚以后一切都會理解。
簡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于案情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審理的一種程序。它的特征是可以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判。審限只有三個月。這樣審理有利于民事訴訟的盡快結案,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正常程序,一般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廳共同審理案件審限為六個月。
第二,人民法院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時,應當告知當事人。
有的民事案件在一開始審理時用的是簡易程序,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案情比較復雜,法律關系也比較復雜,這個時候簡易程序就無法結案。這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該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時為高至當事人的,屬于程序上的違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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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法律規定,先判斷案件的管轄地法院。
2、向管轄地法院起訴(書面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均可),到立案庭提交相關起訴材料,立案庭進行立案登記。立案時需要預交訴訟費。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是否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如需辦理保全,需交納保全費和相關保證金。
3、后立案庭將案件交給具體審理部門,分給承辦法官。承辦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先通知被告到庭,領取起訴狀、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等法律文書,確定開庭時間。通知到被告之后,承辦法官通知原告領取傳票。
4、開庭之日,按照民事案件一審簡易或者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如雙方達成一致,則可進行當庭調解;如雙方爭議較大,則庭審結束,等待法院宣判。
5、判決作出后,通知原被告領取判決,如不服該判決,在收到判決次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如未提出上訴,15日之后該判決生效,原被告雙方均要按照判決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民事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須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須經原告的親筆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注: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所訴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法院對個別情形的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訴狀后:
1、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來之日起開始計算。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后,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決定立案后,立案庭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
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為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必須符合的條件: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參照民事訴訟。
五、法院收到起訴后
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有五項:"侮辱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有八項: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 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于本院管轄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注)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上述1-3項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1、自訴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
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打官司流程很簡單,寫訴狀-立案-繳納訴訟費-等待開庭-證據交換(現在叫證據舉證),找律師呢,繳納代理費-代寫訴狀-代交訴狀-代為立案-等待開庭-開庭庭審-判決。說實話,我是法律工作者,自己也經歷了多個案件,現在跟你說說實際情況和應當注意的問題,主要就是三個角度來衡量,時間成本,經濟成本,技術成本。
首先,時間成本,一起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普通民事案件可能要最快一年內,最慢數年外。
經濟成本,立案費是根據實際訴訟請求來衡量的,大概就是一萬收多少,比如說一萬收50元,加上代理費也是按照這樣的標準來衡量的,小案子會有保底價,證據如果需要律師來幫助尋找,你還要額外付費,比如說差旅費和補助還有其它的費用等等,一般來說,一場案件按贏算,也要幾千元的直接訴訟成本,除非申請法律援助,對象為特殊群體,沒有經濟能力保證訴訟的情形。
技術成本:如果一場官司下來,找不準切入點或者被對方辯論無法立足,那么鐵定敗訴的結論了,所以,要找有能力的律師同時,還要舍得花錢,要不然,照著材料念幾句,還不如自己說了。這就是技術角度來衡量。
我舉個實際的案例,大家來看看情形就明白了。我現在打官司,除非必須而且不維權會有持續的損失外,別的官司也就在腦子里過一遍就放棄了,打官司最長時間可以打數十年,最短也要一年左右,除非你與FG認識,不認識排你個幾個月開庭都是快的,如果沒有上貢,基本上都要面臨可以預想的結論。
我說的不代表全部情況,或許只是極個別,或許只是讓我遇到了,原本一件我是百分之百有理的事情,法律角度完全支持我的觀點,就因為對方也是ZF部門,我的訴請被駁回,再次上訴,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一次庭審,見過在中間坐著的人完全說胡話的樣子么?原本應該由被訴方提供的材料,當庭卻要求原告出具,一場鬧劇下來,一邊倒的結論只要是能思維的人就能知道結果,這就是訴訟的代價。
從立案、一審到二審,經歷了8個多月,到現在還在等待,這就是訴訟的代價,而且還有面臨再次被駁回的可能,而且主審人也含糊告知了結論的方向,再次走訴訟程序,也就是說,這個官司走完,最少要兩年以上,而且是應當走快速通道的勞動仲裁案件。
所以,打官司不一定是多少錢的事,或許還有可能是時間長了能消磨一切,別覺得有些事情一定會好走,可以負責任說,走過了才知道什么叫難受的滋味,去了還要被搜身,交出去應該交出去的東西,這才能夠進去,大家想想是啥滋味,雖然我不用,憑工作證直接進,也不用搜身,但是那種滋味我懂。
你好!
自己的官司自己可以打,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打官司一定要請代理人或辯護人。
但是可以打與能不能打是兩碼事。
如果你根本不知道怎么打,那你就不能打,或者說打不了,再或者說打不好。
打官司不像平時干家務活,人人都能干,或者說不會干,一學就會干。打官司是難學的專業活。出了官司,本身就是遇到了難題,自己解決不了,才到法庭對簿公堂。而在公堂上,雙方或者多方都是唇槍舌劍,各說各的理。這說理不像講故事,誰說的生動誰就占上風,而是要拿出你的證據,還要說出你的證據能證明什么?為什么能證明什么?等等。
這不是一時半會能學會的。一個大學本科畢業的還要參加全國司法考試,合格之后還要到律所實習一年,之后還要崗前培訓,還要經過面試考核,合格后才能領律師證,領了證還不會辦案,還要跟老律師學習。從一個大學本科生到拿到律師證,都要經過好幾年。所以,打官司只是在網上問幾句就能學會是不可能的。
專業的事,最好交給專業的人來辦。不過如果官司爭議不大,到了法院很容易就調解了,那你就可以自己打。
起訴流程如下:
1、先寫訴狀、立案交費、法院通知對方應訴、約定開庭時間、開庭、調解結案的制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就制作判決書,送達判決書15天后雙方都不上訴判決生效,申請強制執行。
2、在有欠條的情況下,而且寫欠條時間沒有超過兩年,可以直接起訴對方要求還款。有約定日期的可以往后順延兩年。
3、沒有欠條的情況下,想辦法取證。催債時的短信、錄音、借款時的第三個當事人提供證言、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確定屬實,才可以當作認定事實的根據。
4、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為: 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
5、如果對方有存款或者其他物品,可以選擇申請訴訟保全:先要求法院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