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簡易程序什么時候出判決書_法院簡易程序多久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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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開庭后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內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是三個月,開庭一般在一個月到兩個月之間,判決、領取判決書絕大多數在兩個月到三個月之間,反正法院必須在三個月之內結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到宣判的期限,規定的是從立案到宣判審理期限:民事案件是三個月,刑事案件是20天。
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判決書應當在審判期間內做出。
1:宣判正常的話1個禮拜左右。2:不用。簡易程序就是很輕的刑事案件!雙方也要協商好才可以走簡易程序的。就是直接送到看守所讀一下,3:判了緩刑就是接到判決后就可以出來了,最多隔23天!執行判決
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刑事案件: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行政案件:如果是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擴展資料:
訴訟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