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嗎_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特邀律師
試用期是職員與用人單位雙方工作初期互相?合,重新認識,也是雙方互相考核和選擇擇的過渡時期。一方面是用人單位對新進職員進行工作態度,知識能力,心理素質,實際操作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另一方面也是新進職員對公司的環境,企業文化,生態,包括企業的發展前景進行考核和分析的適應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有選擇是否放棄和繼櫝工作的權利。這個過程非常重要。公司會根據職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表現,來適合進行包括培訓,教育,在職學習,進修,幫扶等手段來幫助職員盡管上崗。而新來的職員,剛根據企業的文化,工作場景,包括自已未來的職業發展來決定自我調整和學習。
雙方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如果互相滿意,都有繼續留用工作的意愿,試作期后會自動轉為正式工。一般情況下,公司與員工剛進公司就要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就包含有試用期限和試用期待遇以及轉正后的工資待遇。
在試用期內,如果一方有放棄另一方繼續工作的情況時,按照勞動法,三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不管是那一方先提出,公司都必須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有損壞公司財物情況,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
三天時間內,雙方互相做好交接工作。包括未完成的工作任務和物品。
特殊情況,如果試用期內,公司對員工進行額外的外包培訓,并在培訓之前對培訓人員說明培訓內容和費用情況,并簽訂有附加條件的合同。離職員工必須遵守該合同內容條款。要么補償培訓費用,要么繼續留職直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止。這種情況都是員工提出離職現象多。公司對外包培訓的員工一般情況是不會要求其離職的,因為,讓員工參加這樣的外包培訓,公司是經過多方面考量決定的。
試用期內提職對員工來說是一種簡單和有效的方法,但對企業的用工成本會加大。公司經過多方渠道,花費招工人力,物力,聘用新人,包括新人上崗培訓等。對新進人員來說也浪費了自已的時間。所以,在工作之前,盡量做好前期調查,多方面了解公司情況。用人單位在選擇擇用人,在面試環節,多了解員工的能力和心態。避免彼此傷害。
當然不可以,如果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得到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解除。
也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但是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太簡單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和你分享我的個人觀點,供你參考。
第一,試用期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試用期的約定有多長,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隨時離職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為我們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就是增加彼此的了解,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單位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試用期來考察勞動者各方面的情況,只要雙方在試用期中認為彼此不合適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在試用期內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的約定期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試用期的約定,是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決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是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帶用人單位工作,三十天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是在試用期內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三是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四是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勞動條件極其惡劣的。由于處于試用期,工作時間不長,一般應該是半個月左右的本人標準工資。
綜上所述,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氛圍不適合本人長期堅持,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離開,如果是因為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而離開的,還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您好,單位在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勞動者違反了工作紀律、工作規定或違法的;
- 勞動者隱瞞了年齡、學歷等真實信息,依據虛假信息被錄用的;
- 已經在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 失職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 經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崗位調整的;
單位無理由解聘試用期人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