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集資和非法集資_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是什么?
特邀律師
眾籌的涵義與種類
眾籌指發起人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并募集資金的一種集資活動。眾籌最先起源于美國Angel List網絡股權眾籌平臺,后來風靡世界。從2012年后盛行于中國。這種集資模式出現在中國后,發展出了多種方式:股權眾籌、債權眾籌、回報眾籌以及慈善眾籌。
股權眾籌——發起人以出售初創公司股權,投資人出資購買股權從而籌集公司發展資金的一種方式。例如某發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聯網平臺出售公司股權給49名投資人士,每名投資人須投資10萬元獲得股東身份,每人占公司股份2%,共籌資490萬元。后公司發展良好,不久就開始盈利并按照股東會決議分紅,一直運行至今。這實際上就是傳統的通過增加股東籌集資金的方式,只不過借助了互聯網這一互通互聯傳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進股東而已。投資人參與股權眾籌出資,獨自承擔虧損投資風險,享有投資盈利利潤。
債權眾籌——社會投資者對發起人的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一定比例的債權,按照約定的合同條款,無論公司是否盈利都應該獲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一種投資行為。
回報眾籌——又稱獎勵眾籌,指投資者對發起人的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出資人獲得產品或服務。這種方式對于出資人來說既沒有獲得股份,也沒有獲得金錢債權,項目或公司的發起方就直接給出資人以產品和服務。例如:發起人有一個荔枝園開發項目,以回報眾籌形式籌集資金,每人須出資1萬元,共有100人出資。項目的回報是給出資人每年100斤荔枝,總共10年。期滿后出資人不再從該項目中獲得任何回報。
慈善眾籌——也叫捐贈眾籌,是指出資者對發起人項目或公司進行無償捐贈,而籌集的資金用于發起人項目或公司的慈善項目,出資人不能從項目或公司中獲取任何報酬、產品或服務。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眾籌行為都是規范運作且發起人的項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況下,對于出資人來說:股權眾籌是風險與報酬完全由投資人承擔或享有的投資行為;債權眾籌是無風險負擔僅獲取利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回報眾籌是無風險獲取產品或服務,實質性類似于債權眾籌的一種投資行為;慈善眾籌則是不求任何回報的一種捐贈行為,嚴格說不能納入眾籌的范疇。不管形式如何,眾籌所依托的手段主要還是各種互聯網平臺發出眾籌信息,出資人根據眾籌信息決定自己的出資行為。離開了互聯網尤其是移動通信互聯網,眾籌不會發展的如此之快,也不會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資含義與種類
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典型特征為
主體違法——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籌集資金。
承諾回報——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
面向大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所謂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親友介紹的人。親友自身和單位內部人士不屬于不特定對象。
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
非法集資的常見表現形式
1.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 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 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7. 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采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8. 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9. 借助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10. 以“金融創新”名義進行自我掩護,高利誘惑兜售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ICO、偽P2P、眾籌產品、郵幣卡、“原始股”等。
11. 以解凍“民族資產”等名義,以高利誘惑進行非法集資。
12.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形式。
非法集資涉嫌的刑罰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兩種,也有涉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人集資主要用于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非法占有投資人資金的目的,違反的是國家有關金融機構才能吸儲資金的規定,主要破壞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主觀惡性較小。集資詐騙罪的主體集資目的主要是為了非法占有投資人的資金,編造理由與虛構事實騙取投資人的投資,用于個人揮霍或消費,而不是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甚至在集資后有攜資潛逃等行為。他不僅侵犯了國家相關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主觀惡性較大。
非法集資與眾籌的主要界限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權眾籌如果發起人以有限責任公司為載體進行籌資活動,那么參與眾籌的人數總共不能超過50人。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最多不能超過50名。如果發起人以股份公司為載體進行眾籌活動,參與眾籌的人數總共不能超過200人。因為股份公司股東總數上線為200名。超過人數限制,就屬于《公司法》上的未經國家有關機構批準非法發行股票、證券的行為,就屬于涉嫌非法集資。如果籌資的資金是發起人用于公司經營活動而不是用于個人消費揮霍,那么發起人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如果籌集資金被發起人主要用于個人揮霍,甚至攜帶資金潛逃,則既觸犯了集資詐騙罪,又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應該擇一重罪處罰。
債權眾籌如果是僅僅是向特定的親戚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籌集資金,那么實際上就是民間借貸,應屬合法行為;如果是借助互聯網平臺向不特點的社會人士籌集的資金,那么就屬于未經國家有關機構批準,向不特點人群非法發行債權憑證的行為,屬于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到底觸犯何種罪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鑒于債權眾籌行為絕大多數是借助于互聯網進行的籌資活動的,一般定性為非法集資應該比較合適。
回報眾籌是債權眾籌的變種,只不過前者投資人獲取報酬形式是資金,后者獲取報酬形式是實物或服務,但都屬于債權性質。借助于互聯網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的籌資活動的,一般定性為非法集資中的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應該比較合適。
至于所謂慈善眾籌,雖然出資人并不要求任何形式回報,但如果發起人不是國家民政部門批準的具有相關進行慈善活動主體資格的機構,即使是發起人籌集資金后用于慈善項目,也屬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發起人籌集資金后用于個人消費揮霍,則涉嫌集資詐騙。
打擊平臺自融常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判死刑而另一種是無罪釋放。前者數額巨大判上百個死刑都不為過。后者本金回歸,非集目的喪失,只能作無罪處置。為了選擇安定和諧的社會。國家應重點放在化解危機工作上,即組織三方專家進住問題或立案平臺,對部分法人可采用取保候審模式。監督 ,教育,協助,并給于空間和時間拓展回款渠道完成清退工作。假如七千個法人死刑犯通過全社會的教育用贖回初罪實際行動換取成為社會人。無疑能降低這場建國以來的最大民間災難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也是對習主席脫貧攻堅戰的最大貢獻。同意的請點贊。
你都說非法集資了,還能合理嗎?企業破產了,還咋能歸還呢?提問題的,想清楚再提問。
非法集資,這個概念涉及的內容很復雜,這里面不僅僅包括經營執照和相關手續,更包括了在操作的整個過程中的方法、投資形式和投后管理等等環節,孫洪鶴給大家具體分析一下,年底了,希望所有民營企業合理避免融資風險,普通投資也要小心上當受騙。
非法集資具體涉及到如下這些行為:
1、首先就是公司的相關手續和資質,民營企業融資難,創業者缺少資金,這時如果利用廣大社會的公眾存款,手續不全,這時就是涉及非法集資;但事實上這種情況反而不是管理的重點。
2、其中一個重點監管的核心是:拉資金的手段,現在很多民營企業都可以掛殼掛靠,但是拉資金的方式是:拉人頭,搞分級返利,這時就是涉及違法集資,經濟詐騙、有的涉及傳銷。現在出現的案例很多都是涉及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集資和詐騙,比如互聯網某些金融投資項目。
3、眾籌模式,很多民營企業利用全新的眾籌模式,融資,然后去投資,承諾投資者認購,股權、分紅、收益率,但這時如果無法保障收益,退款機制,企業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直接收錢,這都是非法集資和詐騙,還有一些是擔保機制做假和虛夸收益,無法保障隨時退出的問題。
4、非法項目的變形,最早時我們都知道類似于某某大造林項目,先收取投資人的預定錢和投資,以項目入股分紅,但是這個項目本身就是概念,虛夸項目,這時平臺的贏利核心不是項目盈利,而是拉資金,非法占用公眾存款,非法手法集資,這類項目現在也很多。
我是孫洪鶴,知名財經領域自媒體,社交化商業模式專家,大家可以在今日頭條搜索:孫洪鶴,有大量的原創短視頻和文章,如果你認同,可以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