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少發怎么辦_試用期辭工,但發的工資比談好的少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好,小哥現很高興為您解答“試用期薪酬”有關規定方面問題,這也是廣大大學生踏上社會,開始“上班”工作遇到的普遍性問題。下面,小哥遂一解答:
一、“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如何規定?
在試用期期間,不得底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用人單位招人的時候只和你簽訂了“試用期”合同,可以嗎?
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要給違約金,這樣做可以嗎?
明確地說,這是不可以的, 這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所以如果你是在試用期內,并且已經提前三天通知你的用人單位了,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時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 除非你在試用期內,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了。
四、試用期內如果你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嗎?
不用。即使你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也是無效的。只有試用期滿且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投訴后,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或拖著不辦,您可以寫清楚后,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上所述的事實依據的話,相信行政復議會贏的。
以上解釋,供剛參加工作各位學校、大學畢業生和廣大務工人員參考,如果需要,繼續“勞動者之哥”,共同探討維權之路!#勞動維權# #我和頭條的的故事# #閃光時刻#
這個你就要去問下老板為什么了,就算是你可以接受, 那也是要把你的態度亮出來的,不能糊里糊涂的就接受工資少的結果了, 最后,要是工資就是少了,那你是可以繼續換工作的
謝謝邀請,說一下我的看法:
把別人兜里的錢,掏出來放在自己兜里,這絕不是一個簡單事,這是一個斗智斗勇的過程。
1.試用期轉正薪資80%,這條規定沒毛病。只要是試用期一般都不會拿全額。這個首先要心知肚明。
2.談判要有資本,光靠“花言巧語”是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最后還是要靠實力。你可以這么說。不好意思,公司可以錄取我,我感到很榮幸。說明我的能力得到了公司的認可。如果公司承認我的能力,可以勝任這個崗位的話。我希望我不只是拿一個試用期的工資。希望公司可以考慮給我全額的工資。
3.如果你本身是有工作經驗,屬于跳槽的情況。你就可以說明你之前是有工作經驗的,你的工作經驗還有你的能力得到了公司的認可,然后……。
4.如果你想留在這個公司。又有這個能力的話。說句實話。沒必要糾結,試用期80這個薪資。因為一般試用期,如果你比較靠譜,一個月就提前轉正了。
5.如果你本身就不想在這個公司呆著。那就更沒必要糾結試用期這個問題了。我個人覺得直接提出就可以了。畢竟歸根到底還是對薪資不滿意嗎。不過提出的時候你可以提出你的方案,比如說全額工資或者提前轉正,帶著你的方案跟人家去談。
閱讀量過10萬了,補充一些朋友評論的提問,希望對大家有用。
“我面試談好崗位工資5000,試用期80%,但是最后卻是,5000里有834是績效,基本工資為4130,再按80%發放,也就是3300多點,合理嗎?可以維權嗎?能賠償多少?”
我的回答:
1.重要的不是在你們談了什么。而是在你們簽了什么?合同上怎么寫的。
2.這里也提醒一下大家。在跟hr談薪資的時候。薪資方案給到你,如果沒有寫的很詳細,一定要多問一句。這個?薪資是到手的金額還是稅前的金額,這個薪資是可以全數拿,還是里面包含了績效或者什么考核。如果包含了績效考核。具體的考核方案是什么。這些細節的也同樣要問清楚。
3.作為hr或者是用人單位的主管。在面試的時候談到最后薪資問題,給出具體數字后一定也要跟應聘者說清楚這份薪資里面的細節是什么.這樣對以后大家雙方都好。
如果有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