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少發合法嗎_試用期發工資80%違法嗎?
特邀律師
謝邀!
不合理!
工作好找,但好的工作真的很難找,你必須得繞開一些職場找工作的坑,才能保證自己的工作在接下來的幾年內可以順利的進行。具體如下:
1、看氛圍
去你要面試的地方,看看里面員工正常工作時的狀態,那里的氛圍能否吸引你,也直接決定了這里的工作適合不適合你。
以前我有一個朋友,面試銷售員,他去的時候已經是中午11:50了,可進去的時候,里面氣氛非常高漲,大家打電話的聲音,討論的聲音,此起彼伏。每個人的狀態都是輕松高漲的。他當時就被感染了,當即就決定無論如何也要爭取在這里工作,后來他跟老板談,對方也是很平易近人,他不記得當時說了些什么,反正聊的很開心,老板當即就通知他下周一來上班,后來他在那里工作了四年。
2、看員工正常上班時的表情
這個很容易看到,如果工作很壓抑,管理者不才,基本上可以看到員工有不屑,有怠慢,有松散,眼神中有集中注意力后的空洞。反之,如果員工雖很忙,但狀態很好,目光有神,說明這個公司的目標感很強,也有好的方法助員工去完成。
3、看管理者
每個公司經理或者主管的位置都是很明顯的,俗話說的好,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從表情、狀態、神色、坐姿、氣勢等都可以看出。
4、試用期的條件
好的公司會有非常吸引力的條件吸引真正人才的加入,而不是想方設法的去占員工的便宜。占便宜的公司大體如下幾類:經營不行但又缺人,用招人的方式找免費的臨時工;崗位很有挑戰性,流動性大,只得招人,但又不想錢打水漂;管理不行,想招一些新人練手。反正就一句話:這樣的公司三思而后行!
試用期不給工資,典型黑。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行再走訴訟程序,訴訟費才5-10元一次。
這個要根據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來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工資標準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同時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低于同等崗位工資的80%。如果都沒有低于,那么按照80%發放是合法的。
試用期屆滿,即便單位未辦理轉正,亦視為轉正,應按約定支付轉正工資。可在勞動關系履行地申請仲裁
當然不行!
1、員工上班,付出了勞動,必須要有回報,工資必須要發,與是否試用期無關!
2、根本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提出辭職,只需提前3天書面申請就可以了!
3、再重申一遍:必須要支付工資!
1、試用期給付工資一半,用人單位這么做是違法違規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跟你入職的相關領導或者HR進行友好溝通,指出違規之處,請求給予薪資補足。如果對方未能給出理由,或者惡意拒絕,則應該跟公司有關領導反映情況。有理有據,不卑不亢,不要帶情緒說話,應該和緩有序,彬彬有禮。
如果能解決,OK 。
如果不能解決,那么,恭喜你,進入黑店了。
3、下一步,如果你想在黑店里面繼續干下去,那么只能委曲求全,自認倒霉了。
如果你已經想好準備把腿走人,那么請到當地人社局之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實名舉報,帶上你的工資條或者工資卡,同時帶上你同崗位月度收入的實錘,證據必須充足。
這樣做一般有兩種結局,一個是黑店給你補足,到期請你滾蛋;第二個結局是,黑店付出當月工資,立馬讓你滾蛋。注意保護好自己。
做好心理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
不怕犧牲,排除萬難,去爭取更大勝利!
不合理不合法
一、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選擇的期間,是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間,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師傅符合自己要求的考核選擇期間。
二、試用期是否為必須約定的期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時可以依據具體情況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不需要試用期。即試用期并非必須約定存在期間,雙方可自由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多長時間
試用期的長短由勞動合同期間長短決定,勞動合同期間小于等于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間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間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試用期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轉正后工資待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需特別說明的是,有些單位會和勞動者約定,如勞動者工作不滿5天就離職,或試用期滿未被錄用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這一類約定屬于無效約定,無論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多長時間,即使是只工作了一天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這一天的工資。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到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試用期工資,如勞動者還在職,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離職,再通過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試用期工資及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后,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一年,試用期一個月,雙方有5天的雙選期,如5天雙選期內勞動者或公司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入職第三天張某覺得公司文化理念與自己的三觀不合,遂提出離職。公司認為張某工作不滿5天,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無需向其支付工資報酬。張某該如何維權呢?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不滿五天即離職公司無需支付工資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公司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三天的工資。公司拒不支付,張某可依法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仲裁委申請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2)違法試用賠償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以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工資6500元,轉正后工資8000元,張某工作半年后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上訴案例中公司屬于違法試用,違法試用期為一年。勞動者可通過仲裁,要求公司按照8000元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違法試用的賠償金。
關注本賬號,了解更多法律資訊。
然而對你題主所提出的問題是這樣的,由于民企的用工制度與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是不一樣的,下面對你所提的論點,談談個人的看法,以供參考。
至于民企的用工制度且絕大多數的都是計件工資,從而有八小時的工作制,有12小時工作制,除行政管理人員除外,僅是固定工資制,其余一線工人都是計件制,為什么要這樣的呢?主要是起現多勞多得,同時也是提高效力,為了能生產更多產品,滿足市場的需要。
至于對事業編制的習實期,只要是經過正實錄用的在編人員,那么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最多也就是一年的工作期,如果你只要按障辦事,不出任何差錯,估計不會對你提出辭職,那么在對你試用期內,應該發事業編制的最低工資標準,可能不會象你所說,發零工費,然而對你講得不太現實。
反之,如果確實有這樣問題,那就是違犯勞動人事法的規障要求了?作為當事人可以向人保局反映,從而追究該事業單位的用工制度。對此僅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