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績效工資如何發放_試用期該如何發放工資?
特邀律師
聊起職場話題,很多人經常會說,你們機關事業單位不是發十三個月的工資嗎?這里所說的十三個月工資,即題主所說的獎勵性工資,也即我們常說的十三薪。關于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后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準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準,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
有績效工資。1、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公司有規章制度關于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的,應依法支付;2、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制度沒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同工同酬的原則,按比例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新錄用公務員有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轉正后定級定職,開始計算任職年限,作為以后提拔晉升的依據。在試用期內,工資待遇按試用期標準執行,但年終考核績效不受影響,和其他同事一樣按照在崗實際月份全額發放。題主是2018年11月錄用的,到2019年11月試用期結束,在這期間,只要你個人完成了績效目標考核任務,可以全額領取績效獎。也就是說,2019年你可以拿全年的績效考核獎勵。
以小公這里的發放標準為例,科員2019年的標準平均是18000,像你這樣2018年就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可以拿到18000左右,如果哪項工作做得好,有加分項,可能可以拿到19000到20000左右。如果是科級干部,可以拿到22000左右,處級在28000左右。
績效的發放視當地財政能力而定,財政能力好,會多發點,反之則少發。有的還要分幾次發,比如年前發一部分,年后再補發剩余的,不見得一次性能全部拿到手。
天天說雞湯和鴨湯哪個好喝,可是沒有雞也沒有鴨,你有雞湯鴨湯喝嗎?無稽之談罷了。
一、試用期該如何發放工資?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么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應如期發工資,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試用期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
相信您在看完上述內容后,能夠對有關“試用期該如何發放工資”以及“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么辦”等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應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甚至是不發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作為勞動者,如果您遇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試用期工資的情況,您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依法維權,不過,此時您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行。如果您不知道具體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您可以咨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
“三味”是廣西桂林這邊一所農村初中學校的教師,近3年來,我們的績效工資都是這樣發的。大家各自比較一下看看,誰的更合理?
近3年來,我們這兒的績效工資,分為三個部分,并于不同時間發放。
第一部分:年終一次性獎勵績效。標準為:每年人均8000元左右。(公務員約為教師的2倍。)
這部分績效的發放,一般分上、下半年2次,可能是因為地方財政緊張原因吧。
第二部分:25%績效部分。這部分績效,現在已按月按時連同工資完全打入個人工資賬戶。(下圖所示)
第三部分:5%績效部分。這部分績效由地方財政撥付到教育局賬戶,然后再由教育局按各校分配方案和造冊,打到個人工資賬戶。這部分績效,各學校具有自主分配權。
下面是我校2018年上學期5%績效部分的發放表。從表中可以看出,學校基本是按課時工資量這一項來計算的。大家說說合理不?
2018年上期5%績效部分剛發沒多久,“三味”被扣掉了一些,僅得到86元。
原因是:應接任4個班級的政治教學,應年齡較大,又是剛退出二層領導職務,學校照顧,少上了一個班級。課時少了。我完全可以接受。
給位網友,說說我們的績效發放方式怎樣啊?比你們那兒的有怎樣啊?
首先更正一下,目前教師績效工資部分是扣基礎工資的30%部分,這部分應該是教師正常工作應得部分。獎勵部分應該是基礎工資以外的真正績效獎勵。目前扣基礎工資做為績效,基本工資都拿不全,何談績效和獎勵?這也是無法從根本上杜絕許多老師為了生存去挺而走險搞有償家教現象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