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涉及哪些罪名_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特邀律師
非法集資有以下幾種。
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形式非法集資。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種多樣,而且隱蔽性強,欺騙性、危害性大,給國家和個人造成極大的危害。
我們一定要認清非法集資的危害,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不要追求高回報,一夜致富的謊言。非法集資行為一般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的風險。要知道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訴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知說清楚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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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互聯網金融強化監管的過程中,有發現了一些非法集資詐騙罪的案例。實際上,這些犯罪行為,基本上與互聯網金融沒有直接的關系,或者說,互聯網金融通常是這些非法集資詐騙犯罪份子的一個幌子,就像以前說集資用來種樹等之類的案例一樣。
從金融法律法規看,非法集資詐騙犯罪并非一個單獨罪名,而是多個涉及非法集資的犯罪罪名的總稱,從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來看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種為擅自作為型非法集資犯罪,這些主體在從事相關的集資活動時,沒有根據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許可,因此其所從事的金融活動是非法的,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很難得到保障的,例如未經批準就發行股票債券等。另外一種算是欺詐型非法集資類犯罪,也就是說可能這些集資活動表面上似乎得到了相關的批準,但是在集資活動中采取了隱瞞欺騙手段來獲取非法利益。
換一個角度說,有非法集資的行為,再疊加上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會形成不同的罪行。非法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傳統的詐騙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例如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這種欺騙的手法變化翻新很快,需要十分警惕。
非法集資案件,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集資詐騙罪案件,一種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從證據重要性出發,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我們可以把證據分為三類:
1.罪與非罪的證據(就是證明你是否犯罪的證據)
2.此罪與彼罪的證據(是非吸還是集資詐騙?還是其他更輕的罪?)
3.影響量刑的證據(自首、立功情節等)
1.罪與非罪的證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行為人未經許可,以公開宣傳手段針對不特定對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公眾吸收存款。如果還以欺詐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集資,就構成了集資詐騙罪。
那如何證明被告人非法集資呢?
以言詞證據為例
這類案件的案發,一般是資金鏈斷裂,集資人無法兌現支付本息的承諾,投資人大量報警導致案發。因此,警方在制作訊問、詢問筆錄時,會重點問以下幾個問題:
投資人是如何知道集資人的集資需求信息的?集資人是如何發布自己的融資需求信息的?(這個問題的目的,是核實集資人是否采用了公開宣傳方式,比如網絡、電話推銷,口口相傳等)
投資人和集資人是什么關系?是否是親戚,朋友或同事?是何時認識的?(這個問題的目的是核實集資人是否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集資,如果是針對的親友單位同事,就是特定對象,就可能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投資人是否從集資活動中獲得利息?是否保本?具體的形式是如何?集資人的運作模式?(如全額返利、分期返還、分紅、借款形式)
而這些言詞證據與相關的辨認筆錄,工商資料,書證(如宣傳手冊、員工手冊、ppt等),鑒定意見等,共同作為證明集資人構成集資詐騙犯罪的基本證據。
2.此罪與彼罪的證據
言詞證據
為什么會借錢、投資給集資人?集資人款項的用途?是否攜款潛逃,是否揮霍等?(這類問題的目的是核實集資人是虛構了事實,隱瞞真相,以證明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等。
其他證據如書證、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
銀行流水和搜查、扣押筆錄(這些都會重點核實集資去向,但一般會比較復雜,如果司法機關能夠固定到證明集資人非法吸存的證據,會以非法吸存罪名逮捕嫌疑人,而集資詐騙的相關證據,也就是資金用途,資產情況等,會在逮捕嫌疑人后“慢慢查”,比如吳英案,中晉資本徐勤案,就是以非法吸存立案和批捕,之后以集資詐騙罪起訴。)
罪輕證據
到案記錄和被告人供述
包括能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的證據,包括到案記錄、被告人陳述等等。
鑒定意見
另外,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中,往往會對涉案金額和涉案公司的資產進行核算。比如涉案金額中,是否有重復投資人將同一份本金重復投資,是否把復利、利息也算入了集資金額,如果有,這些都應該扣除,在集資詐騙案中,已經歸還的本金是否扣除?
另外,關于公司資產的核算,是用的成本法還是市場法,成本法只能證明資金用途,卻不能證明公司的償付能力,很多案件中,僅僅以成本法對公司財產進行審計,導致核算的價格遠遠低于實際實際價值,錯誤的推到出集資人不具有償付能力。
另外,還需要綜合其他各類證據,簡單說到這里吧。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發案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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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正常的合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往往涉案集資金額龐大,集資名目花樣繁多,作案手段越來越隱秘,受害人數眾多,辦案機關追繳難度大,不僅令受害者及其家庭都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失,還會導致個人精神壓力巨大,危害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主要涉及的兩大罪名: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集資詐騙罪。
雖然兩個罪名相似,均以非法集資為外在表現形式,但實際上集資詐騙罪的刑罰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罰要重很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可達10年有期徒刑,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則可達到無期徒刑,主要原因在于集資詐騙罪有惡意侵占集資款的目的,甚至將集資款用于個人揮霍、難以歸還。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個人吸收數額20萬元以上,單位吸收數額100萬元以上;個人吸收對象30人以上,單位吸收對象150人以上;個人導致直接經濟損失數額10萬元以上,單位導致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主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個人集資詐騙數額1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