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里有約定物業費嗎_房子還沒交,讓交物業費這合理嗎?
特邀律師
謝邀請。
住戶認為,一年之內房屋只住幾次,交全年物業費不合適。而物業認為,只要你回來居住過,就得按年繳費,物業才不給你記這個日子,這就是矛盾。所以,小編給你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1、偶爾回來住,物業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年收取是合理的,因為你們之間是有合同約定的;
2、可以和物業協商像你這種情況如何繳費,一般情況下,只要你和物業之間的關系沒有太大的矛盾,物業方也許能給你下浮,下浮多少,你兩家商量;
3、一般情況下,房屋只有長期不住,物業才能下浮物業費,但不會低于50%的,一般是繳70%,免30%,具體看你兩家如何約定或是物業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4、有的小區可以辦托管(委托物業管理),這樣,你可以偶爾回來住,物業費會下浮;
5、要想物業費合理,偶爾回來住不如你別回來,讓房子空置,下浮物業費。要不你就租出去,讓租戶交或者你交。
總之,偶爾回來住,只能證明你還是在居住,居住就得繳費,因此,無法斷定你交多少合適,還得憑你三寸不爛之舌去和物業商定具體價格。
- 房子還沒交,讓你交物業費這合理嗎?這個問題,多年來,不論哪個小區,哪個城市都有爭論,但我個人因為,你即然不論在哪個城市小區,首付或者是全額資金買了房子,你將是這個小區里的一護成員,這個小區里的一切規章制度,或者是一切費用和待遇都應該是你接受的范圍,這跟你住與不住沒關系的!
謝邀,物業費的收取標準應該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收費為準,物業不得單方提高,提高屬于違約,也不受法律保護,對于上漲部分不交也是合法的。
房產證如果由開發商代辦的,你直接找開發商要,開發商給誰了是開發商亂來,你與開發商簽的合同,如果開發商不給你,可以直接起訴開發商。
不動產登記證不給意義也不大,直接向登記部門申請遺失補辦,之前的證會到期自動作廢,公告期滿就會給你發一個新證,這個證只會給你,不會經過開發商和物業。
這個問題實際上在物業管理條例里邊已經有了!長期不住的,可以在物業辦等級,按照一定比例繳納費用,大概是30%左右吧,條件是不買水電吧!包括暖氣費也是如此!不交是不可能的,全額繳納是不情愿的!現在個別物業公司搞得和業主關系緊張,甚至出現物業公司打死業主(西安西二環)的事件發生!完成這個結果的就是物業亂收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也有業主維權失當的!繳納物業費用是業主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物業收取費用就要為業主服務是應盡的職責!小區環境衛生樓道衛生,小區秩序等等都需要物業來維持和打掃!這些也需要費用支持!所以,一個和諧的小區是業主和物業雙方努力付出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