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基數_加班基數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什么為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指的是員工根據單位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提供了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比如,本來小王的單位每天朝九晚六,但是因為工作原因,小王星期三加班到了八點鐘,那么久應該支付給小王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28號】規定,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倍計算;公休日加班的人,首先應該安排員工進行補休,補休之后不需要發放加班工資。若不能安排其補休的,那就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勞動的,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倍計算。
在國家的法律中沒有明確對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做出明確的要求,各地在執行的過程中,很多城市出臺了相應的執行政策。重慶地區【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就對加班基數做出了規定。判定的先后順序為:
1、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加班工資的,按照合同約定金額執行;
2、 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基數計算;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的,按照該勞動者加班加點發生前或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其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工資支付標準,也未實際發放工資的,按該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人員同期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處理?
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詳細講解的是重慶地區的加班工資基數核定方式,外地的方法其實大多數雷同,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具體還得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政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確定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從上得知: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計算,沒有約定的按你月工資性收入的70%計算。
21.75天,現在是準確的
20.83天本來是國家計算錯誤,但是國家不承認錯誤,所以才一直執行了好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