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3年解除合同賠償_工作13年解除勞務合同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勞動者沒有過錯,因為用工單位的原因解除了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該給勞動者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但最長不能超過12年。
本期朋友有13年工作時間,只能給12個月工資補償。
對于參加工作的人來說,一定要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規,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與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一部法規,值得我們去了解并熟悉其規定,以便維護好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能夠靈活地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處理工作中所遇到的糾紛。那么,在工廠里做了13年,如果自動辭職,有沒有賠償?
一、沒有賠償。
其實,勞動合同法里有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協商一致并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則用人單位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請求的,用人單位無須賠償。因此,盡管你在工廠里做了13年,在主動辭職的情形下,是沒有辦法得到賠償的。
二、可以得到賠償。
其實勞動者主動辭職,可以得到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其前提就是勞動者要有符合隨時通知和不需要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比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勞動者辭職的,作為用人單位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工廠做了13年,滿一年就可以領取一個月工資。如果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進行計算,且領取的年限不超過12年。
你覺得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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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般在和你簽訂合同時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對于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法都有大概的說明。如果是勞動法中正常辭退的,企業也有可能是不用賠償的。如果不是,分一般裁員和違法裁員。
一般裁員是員工沒有過錯,企業自身原因要解除與員工的合同,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取當地公布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或者個人之前在企業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是違法辭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員工對企業的賠償有異議,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在當地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主要適用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對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標準需要分兩段來看。
《勞動合同法》中相關條款:
第九十七條 過渡性條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和98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基數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實施兩種不同的分段計算方法:
- 2008年1月1日之前:
計發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訂立勞動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三種情況下,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工作年限折算:每滿一年折算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折算一個月工資。除了法定情形外,12個月封頂。
- 2008年1月1日之后:
計發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工作年限折算:每滿一年折算一個月工資,但是不滿半年的則折算半個月工資。只有在“基數”符合封頂條件時才對“年限”進行12月封頂。
經濟賠償金
- 2008年1月1日之前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經濟補償條件與辦法主要適用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并無經濟賠償金的說法,只是對為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予以了規定,也就是說公司支付N是符合規定的。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 2008年1月1日之后
按照《勞動合同法》,公司無條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賠償金,因此要支付2N。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的簽署
- 2008年1月1日之前
我國并沒有關于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未簽勞動合同的任何規定,只不過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不及既往的,也就是說,因為之前沒有實施法律制度導致公司沒有簽合同的這種行為不會產生任何的法律后果。
- 2008年1月1日之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的工資,計算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超過12個月,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繳納
在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賬戶且繳費險種齊全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已經基本履行了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如果只是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參加社保,且員工并未離職,可向社會保障部門舉報,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那么在其補繳之后,并沒有向當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和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住房公積金繳納
勞動者以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為由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要經濟補償金,一般以無法律依據而不被支持。
勞動者應當到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投訴,由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查證屬實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繳。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本題中2005年~2009未繳社保,2005年~2015年未繳納住房公積金,距今已超過兩年,這種情況仍更大的可能會被認為超過仲裁時效。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一般不被辭退。如果不是個人原因被辭退,是補償還是賠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沒有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工作年限13年,應得到1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四十七條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你可以得到26個月工資的賠償。
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首先因為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未及時足額給員工交納社保,員工有權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如果是公司違法的話,還可以申請rn,也就是每滿一年可以申請兩個月的經濟賠償。
同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第2個月到第12個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需要再支付11個月的工資。
還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而且是補交13年的社保,當然這里邊還需要自己支出一部分,個人承擔部分。
同時可以再看看有沒有其他的相關需要公司補償的,比如像年假加班工資等等。
當然也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下來的話具體是多少,那就看雙方的協商結果,同時自己要做好留存證據的準備,否則公司很有可能會賴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