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前后矛盾_合同條款前后矛盾怎么辦?
特邀律師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當合同條款出現(xiàn)前后矛盾時,當事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協(xié)商處理。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由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條款,其效力如查確定的問題,應按如下層級程序來處理:
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體意思,根據(jù)簽訂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爭取達成一致的理解;
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釋進行理解。
三是如果不是格式合同雙方盡量協(xié)商看能否達成補充協(xié)議,如果無法達成,只能訴訟或者仲裁!
新增工程量措施費計算通常按以下方式計取:常見的招標文件和合同都會約定,本工程的措施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按規(guī)定調整外,其他措施費包干使用,結算時不做調整,這里包干通常指的是總價措施項目,如機械進場費,塔吊安拆費等,如果的確增加使用機械措施費需要業(yè)主單獨簽證才能進入結算,否則通常不會計算。但增加能具體算工程量的項目如:梁、板、柱這些項目,模板工程量應按計算規(guī)則計算并進入最終工程結算。這種情況合同和招標文件約定不一致的,通常按合同解釋順序執(zhí)行,但政府招標項目不管是審計還是起訴至法院,都是按不利施工方處理,這里能就能體現(xiàn)施工單位就是弱勢群體。
但在發(fā)招標文件時,又注明本清單量為估算量,可按正負15%以外的工程量按時調整。
一個施工單位中標后,中標合同前面條款約定可按實際發(fā)生工程量進行調整,但合同后面的補充條款中又注明不許調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個條款為準?這個問題其實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個條款為準的問題。通常施工合同均約定合同的解釋順序,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也在其中,當合同結束前一順序本身有矛盾時,應根據(jù)后一順序的內容進行解釋。因招標文件允許調整,投標中標后,應是以該合同后面約定的可調整條款為準。首先確定招標文件是什么。它畢競是甲方一方寫出的規(guī)定,那怕它符合法律,當然,它也不敢內容違法,但它絕對代表不了法律。所以,違背了招標文件,不等同于違法。
而合同,是雙方協(xié)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所簽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一旦合同簽定,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簽定合同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馬虎大意。招標文件有多長?又能包含多少東西?一份合同絕不會照搬招標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條款違背了招標文件的初衷,以合同為準。
律師解答: 首先看合同的整體意思,根據(jù)簽訂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如果還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釋進行理解。如果不是格式合同雙方盡量協(xié)商看能否達成補充協(xié)議,如果無法達成,只能訴訟或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