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無效還是可撤銷_欺詐行為的合同被撤銷后什么時候無效?
特邀律師
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如受欺詐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知道后一年后是否可以提請撤銷?
首先拋出個人觀:個人認為知道因為欺詐而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在知道一年以后,是無法行使撤銷權的。因為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由,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但是如果因欺詐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存在法定的無效事由,或者該欺詐涉嫌犯罪。該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認定無效以后,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受欺詐訂立的合同能否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8條也有相應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撤銷。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可以得出,如果因為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肯定是可以撤銷的。因為受欺詐方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時候,因為受到了欺詐,而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叫做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民法比較基本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當一方當事人無法實現意思自治的情形下,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有期間限制嗎?
為了保護社會的穩定,以及督促權利人依法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也規定了除斥期間制度。而撤銷權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間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因此根據提問,如果當受欺詐方知道了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后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就消滅了。
能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條款要求返還
通過上述的共同學習,我們已經了解了,撤銷權是有除斥期間限制的。因此當一個合同僅存在欺詐的情形下,顯然過期了,是無法行使撤銷權。
但是如果該欺詐,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或者涉嫌違法犯罪,那就可以不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受欺詐而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符合合同無效的事由,一般而言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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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的合同。總結:屬于可變更、可撤銷還是無效的合同,看是不是損害國家利益。注意:學習過程中,也要注意:
1、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訂立的合同,不論是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為無效合同。
好專業的問題啊!呵呵。是這樣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合同法又進一步做了區分,規定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損害的是非國家利益的,是可變更、可撤銷。所以,最終的適用結果是:損害國家利益了——無效。損害非國家利益的——如果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可變更、可撤銷(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別法,所以合同領域適用合同法)。 如果非合同法律關系,無效。
欺詐損害國家利益(不是國家利益為可撤銷合同)簽訂立的合同自始無效。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可撤銷合同自撤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