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第二次起訴時間怎么算_第二次起訴離婚日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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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看到《民法典》,那里面應該有最新最具體的規定。原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半年以后。對方若為原訴原告,七個月后不第二次起訴,可能是不打算再離了。但也有可能是其它原
我還沒看到《民法典》,那里面應該有最新最具體的規定。原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半年以后。對方若為原訴原告,七個月后不第二次起訴,可能是不打算再離了。但也有可能是其它原因導致的暫不起訴。民不告,官不究,所以才不見下文。這事應該是當事雙方最清楚其中原因,旁人哪說的清呀。
從當事人簽收判決書次日計算15天,都沒有上訴,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后原告堅持離婚的,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新民法典實施前起訴離婚,第一次不判離,第二次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關于起訴的時間,無論是現行的婚姻法,還是民法典,是沒有多大改變的。
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綜上所述,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想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需要等六個月時間,但有例外情況。
所以,新民法典對于起訴的時間,沒有規定,主要的規定還是在民事訴訟法中,時間沒有改變的。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自第一次判決生效后過六個月才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被告起訴不受該時間的約束,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判決生效后滿六個月可以起訴。明年開始,判決生效后,分居一年再起訴的,法院應當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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