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和解嗎_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法院調解僅針對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一些案件。那么刑事案件法院怎么調解呢?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認犯罪。(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后,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6)最后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后,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并建議予以糾正。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可以的,可以在預審階段和公訴階段甚至審判階段和解,但是和解首先要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其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刑訴法》明確規定有可以和解的條件和不可以和解的情況,以下為法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擴展資料: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檢查院,說明偵查結束——偵查終結(但也不排除退回補充偵查的可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分為立案偵察、提起公訴、審理判決、刑罰執行四個階段。
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一系列的偵查活動以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節輕重以及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時,決定結束偵查并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是:
(1)犯罪事實、 情節清楚
(2)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充分確實
(3)法律手續完備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對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
對于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
刑事案件屬國家公訴案件 私下和解無用 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先說一下,刑事案件的和解,是一種量刑情節,不是定罪情節。
刑法上分為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夠不夠成犯罪,量刑就是要不要判刑,判哪種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判多久的刑。所以,和解更多是關于量刑的部分,與定罪關系不大。
和解, 一般都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都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被害人需要獲得補償或賠償。一是刑法只管定罪和量刑,所以沒有規定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賠償,雖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判決賠償的金額都會比較低;二是就算法院判了賠償,如果被告人不履行這個給錢的判決,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麻煩,畢竟家屬如果不愿意承擔,那很可能被告人就沒錢了。所以,還不如規定一個和解,被害人可以早點拿到錢,甚至可以多拿一些錢補償自己受到的傷害,而由于被告人可以判的輕一些,他家屬也愿意幫忙給錢。畢竟,很多被害人還是很需要錢的,沒錢救急的話,判被告人再久對被害人來說都沒用。
另外,刑事和解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和解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都要參與,針對的是部分輕微案件;另外一種是屬于廣義的和解,即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簽訂和解協議,出具諒解書,適用于所有的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種制度,有法定的程序,如果選擇了適用的話,檢察院、法院要走這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后一種只是法院規定的一種量刑的考慮情節,沒有法定的程序,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但總的來說,這兩種都對量刑起到比較大的作用。
和解也要被判刑,只不過是緩刑,案底肯定要留下了,案件名稱跟這個沒關系,只是對方報案了,那時候不知道你方的名字,所以是對方被傷害,賠償要通過公安機關,不要私下溝通,到時候對方不承認不產生法律效力就白搭了,賠償對方叫有悔過情節,并得到被害方諒解,基本就不會被判實刑,判個緩刑不用真的進去坐牢,但解除估計不能。
這里要分好幾種情況,因為你沒說清楚在哪個階段反悔的,所以我只能概括的說下。原則上一個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是不能和解的,但是民事部分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和解掉。但有的案子,在公安階段,因為比較特殊,雙方都有過錯,處于和諧社會不想把事情搞大考慮,所以公安機關對雙方都會進行一個調解,調解成功了,案子就撤銷了,這樣的案子,不能反悔。但你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至于法院會不會受理,就不知道了。如果作為刑事案子,民事部分在公安階段的雙方和解了,而在開庭審理時反悔了,法律是允許的。如果在法庭判決以后或者二審當中反悔了,那是不可以的。
刑事和解是一種進步,從某種角度上說,傳統刑事案件程序會產生一種不太好的效果,就是公訴機關“竊取”了被害人的痛苦,由他們代替被害人參與本來是兩造雙方之間的事,而被害人幾乎被邊緣化了,最終公訴機關成功地把犯罪人丟進了大牢,此事就結了,好像大家都很高興,但實際上,被害人的話語權被無視,他們受損的利益一般也無法得到恰當的彌補(即使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而刑事和解的出現,可以讓被害者在訴訟程序中獲得更多主動性,被害人與加害人在一起當面協商,這一方面是給被害人提出條件的機會,另一方面也是相互諒解心靈重建的過程,要達到社會和諧的目標,這比硬生生的宣判有用多了,因為這種方式更加尊重個人的尊嚴。但是刑事和解也會有問題,就是會引起“花錢買命”的質疑,會進一步造成貧富之間的沖突,如果殺了人只要給被害者一筆錢就不用被起訴,這是多么危險的情況。所以刑事和解被限制在輕微刑事案件范圍,從司法實踐方面看,一般適用在輕傷害,小額盜竊(尤其是高校內的盜竊),還有典型的過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不管如何,刑事和解確實是一種進步,隨著社會進步以及訴訟制度的完善,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應該會擴大。
個別可以,比如自訴案件、數額剛夠立案的詐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