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離婚申請時間_新離婚法有什么新規定?
特邀律師
沒有取消結婚證的說法。想離婚先和對方商量,看看能不能和平離婚,協商一致,協商離婚,兩個人寫好離婚協議,債務,財產怎么分,孩子怎樣養。在拿些資料就可以去辦離婚的地方離婚,資料齊,很快就離婚了。要是不能協議離婚,分居兩年(不分居兩年也可以起訴離婚),那么就起訴離婚,請律師,律師費一般最少5千,簽份授權給律師的協議,然后讓律師上法院提交資料,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感情破裂,法院一般是不會判離婚的,半年后再提交資料起訴離婚,一般會判離婚。如果是女方起訴離婚的,孩子歸男方,一般會要求女方給撫養費的。如果是男方起訴離婚,孩子也是男方帶,不要女方撫養費,如果沒有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會判男方給女方一點錢的。最好是協議離婚,省時省力。如果準備離婚前,真離婚,自己戶口本那張紙拿在手(沒有以前的戶口紙,那以后離婚了遷戶口有點麻煩,有關系那簡單一點。看各地規定,有的地方看判決書也給遷),社保卡自己收好,如果離婚了一般還得遷戶口,社保卡(農村是農村養老保險那張卡。)(農合醫療保險那個只要遷戶口了,自然劃到戶口所在地,一般離婚了是把戶口遷回娘家,但是如果參保農村養老保險,那個地址如果自己不遷就不會變,說是說如果是本縣繳費領錢都沒有關系,但是如果換新卡那些那么卡會發到前夫家去,而不會是隨遷的戶口變除非自己去社保站改地址)(看具體規定吧,也得換地址,以后要是嫁遠了那遷地址那是一定的)。判決書收好,以后結婚需要出示的。判決離婚是沒有離婚證的。
近日,圍繞首部《民法典(草案)》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條款,網絡熱議不絕。該條款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個規定的重點是什么?單方面不同意,就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意在減少因一時沖動而離婚的行為,但很可能會被現實打一記響亮的耳光。
那些被家暴、被出軌、被欺騙的婚姻一方怎么辦?
一個月的時間,足夠轉移財產、足夠把一個人折磨致死、也足夠讓一個人失去對生活的信心。
我們不能以極少數人的沖動離婚,讓大多數人為此買單,讓他們在痛苦的婚姻中被迫延長傷害,激化矛盾。
1950年《婚姻法》起草時,鄧穎超曾主張「不加條件地允許一方堅持想離即可離」。
「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風險思想的干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借口」
此次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作家蔣勝男(《羋月傳》作者)提出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
她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中的數據,指出“閃婚閃離”的人不足5%,“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后決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應該用小部分人的情況來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需要冷靜嗎?
結婚才是頭腦發熱, 離婚大都是忍無可忍。
一、申請撤銷婚姻的期限是多久
1、受脅迫結婚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被冒名登記結婚
因被冒名者當時辦結婚證時并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違反了婚姻自愿原則,若要解除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不能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
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行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感謝邀請!婚姻一旦瓦解,不管增加什么法律都阻擋不住離婚的腳步。
我個人覺得導致離婚的原因無非就三種:第一種就是缺錢。都說“貧賤夫妻百事哀。”有時連家庭基本生活都維持不了,夫妻之間能不吵架嗎?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長期發展下去就把感情吵沒了,結果就是離婚。
第二種就是缺乏交流。夫妻之間平時各自忙碌各自的事情,回到家中也不過多的交流。寧可對著手機傻笑,也不愿意和另一半交流。隨著時間的流失,夫妻之間的感情漸行漸遠,最終結果就是離婚收場。
第三種就是出軌。夫妻之間不管哪一方出軌,一旦事情爆露,是可忍,熟不可忍!總有一方難以咽下這口惡氣。最后的結局可想而之,不離婚才怪!
婚后,一方認為性格不合或者因瑣事引起家庭矛盾,導致無法共同生活,就可以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除非有以下情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是分手確實一個人的決定。婚姻需要雙方的包容。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慎重選擇結婚,也慎重離婚。幸福的家庭需要兩人的包容和理解。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民政部門不能馬上拿到離婚證,你以為法院起訴會馬上拿到離婚判決書嗎?告訴你真實答案,協議離婚不成,有權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想立刻拿到離婚判決書不是那么容易。就算你們夫妻符合離婚理由,法院訴訟程序也要三個月到六個月結案。
現在民法典實施了,很多男女夫妻協議離婚受到了阻礙,只要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首先被告知必須等待30天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后30內雙方再一同前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才可以。如果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未前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三十天冷靜期內,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對離婚提出反悔請求,隨時可以撤回離婚申請。民法典對冷靜期的設置引起眾多離婚夫妻的關注,紛紛提出不同意的意見,有的人說冷靜期限制了離婚自由權,浪費了社會資源,加重了夫妻之間的矛盾,甚至男女糾紛容易被激化。
立法者卻說離婚冷靜期是為了控制離婚率,讓那些沖動離婚的男女夫妻靜下心來溝通交流,很可能恢復原來的感情,不再提起離婚申請。我們認為,離婚冷靜期用法律規定有些牽強刻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不是三十天就可以修復的,強制性延長離婚申請期限,確實浪費了社會資源,且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有的夫妻為了避開離婚冷靜期,特意嘗試法院起訴離婚,到了法院咨詢了法官才知道訴訟離婚時間更長,且需要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然離婚時間會超過一年以上。這讓更多想離婚的夫妻痛苦不堪,只好在無奈中煎熬,或無奈地請個律師幫助馬拉松式訴訟離婚。
尤其一方不同意離婚,對方基本都要起訴兩次以上才可以拿到離婚判決書,訴訟時間就需要超過一年以上,有的甚至打三年離婚官司,才拿到離婚判決書。所以,想走法院起訴離婚的夫妻,即使雙方完全同意離婚,最快也要三個月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拿到離婚法律文書。
我贊成新離婚法增加三十天冷靜期,對夫妻雙方都有好處。
這樣做的出發點顯然是希望家庭關系盡可能穩定,離婚率盡可能下降,并很可能還帶有借此穩定并提升生育率的考量。
但這種做法和新中國早在建國前就倡導的“婚姻自由”原則背道而馳:新中國在建國前就制訂并生效的法律只有兩部,即《土地法》和《婚姻法》,而后者開宗明義,強調婚姻的基礎是結婚雙方彼此間的感情,而離婚的最主要理由則是感情破裂。新草案提出“冷靜期”卻不顧當事人雙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這顯然是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一大倒退。
不僅如此,這樣做即便對于初衷而言也很可能是南轅北轍的。
首先,“冷靜期”不顧當事人雙方是否有人又過錯,也不顧過錯在哪一方,實際操作中很可能出現一方因為對方家暴而被迫提出離婚,另一方卻辯稱“感情未破裂”,最終進入“冷靜期”,無數案例證明這樣的“冷靜期”對雙方而言都很難“冷靜”,一旦有一方無法控制情緒,就可能導致本可避免的惡性家庭危機爆發。
其次,“冷靜期”的設置等于把原本在許多地方民事法庭或調節機關實施的土政策法律化、普遍化,這樣的結果是大大提高了離婚的難度,這種操作在國外也是有的,目的一般也是促進家庭關系穩定,但實施效果卻事與愿違——這往往會促使交往中的男女雙方更謹慎,更不愿意結婚,以免一旦踏入婚姻門檻出現“不合適”,卻因為離婚門檻抬高而無法及時“止損”,既然法律不讓大家好聚好散,那索性連聚也免了。加拿大訴訟離婚程序繁瑣,代價高昂,就促使很多伴侶輕易不結婚,有些人同居幾十年,孩子好幾個,都仍然是男女朋友關系,不敢輕易跨過婚姻門檻。中國目前恐尚做不到對婚生、非婚生子女在包括社會福利在內方方面面的一視同仁,如果也出現“為免離婚難索性不結婚”的潮流,隨之而來的必然是生育率的進一步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