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嘛_如何認定對賭協議的效力?
特邀律師
這個協議,本質上屬于風險代理性質,本身是違法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建議最好不要簽訂這種協議。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建議當事人認真研究一下相關法律規定,不要再法律禁止的區域簽訂協議。這種協議,及時雙方自愿,也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沒有約束力,或者說簽了也是白簽,沒什么用。
題主的情景應該是這樣子的:題主業績沒有達標,沒有主動辭職,而單位主動解除了同題主的勞動合同,那么筆者就此詳細分層說明。
第一層:業績沒有達標,不等同不勝任崗位工作;第二層:就算是不勝任崗位,也需要培訓或調崗后才可以單方辭退或解除;第三層:不管是勝任還是不勝任崗位工作沒有通過中間措施而直接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均是違法辭退或解除勞動關系,勞資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賠償金。
1、這里不能叫對賭協議,可以叫做績效合同或者目標考核責任書。
對賭協議是專業領域的,一般指投資人和被投資人之間為了規避雙方的互相不了解 ,主要是為保護投資人利益、就被投資人未來的業績進行協議約定。達到了業績條件,投資人的利益會怎么樣,沒有達到業績條件,投資的利益又是怎么樣, 投資人是否增加投資或者撤資或者減少投資等約定是非常明確的。
很多被投資人也就是創業企業,為了獲得融資,經常把自己的企業予以包裝,還有的企業領導人是盲目自信的,當然還有一部分是隱瞞了自己存在的問題,讓投資人不確定投了錢以后是否有收益,于是投資人就跟被投資簽訂對賭協議, 這就是一般情況下簽訂對賭協議的背景。
投資人和被投資人在一定情況下是平等主體關系, 而企業和勞動者存在明顯的經濟上和地位上的不平等關系,是不能用你這種對賭協議的。很多企業每年都會召開目標誓師大會,那么這個就可以稱為績效合同,或者叫做目標考核責任書,雙方進行簽訂即可。
召開目標誓師大會,簽訂目標責任書,就是為了在公開場合讓 被考核人有儀式感、有莊重感以及壓力感,讓全體員工對他進行監督,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目標的達成 。但如果目標沒有達成,其獎金部分也受到影響 , 而基本工資部分往往不在此種考核范圍內。
2、業績不達標,有的時間照樣是勝任崗位工作的,不一定不勝任。
這里有個活生生的案例,業績沒有達標,照樣是勝任崗位工作的。
某公司第四季度為年度沖量統一約定:在上年銷售數據的基礎上提高了 30個百分點,即是原來的1.3倍,如果達到了1.3倍,那么獎金是1.5倍,如果沒有達到 ,那么按原來獎金發放,如果超過了1.5獎金,按1.7倍發獎金。
總共有35個人參與了此項約定的簽訂,最后有6名員工沒有達成1.3倍 , 但總體上比去年的銷售業績還是明顯上升的,有的是1.2倍,有的是1.18倍 , 有的是1.07倍,難道說這是崗位不勝任嗎?答案是否定的,但業績并未達到最低的1.3倍的標準。
所以,往往有的企業就是用這種偷奸耍滑的方式故意提高考核目標值,讓員工達不到,然后員工在公司沒有面子,并事先在約定中說如果不達標要自動辭職,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種經濟壓力就沒有了,也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這同題主所描述的具有極大的雷同性。
3、既使業績不達標就是崗位工作不勝任(提前約定非常清晰),那么也不能直接辭退而需要調崗或者培訓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屬違法解除合同或者違法辭退,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賠償金的不利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果員工被證明在崗位上不能勝任工作, 單位是不能夠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而是需要一個中間的幫扶過程,那就是要么調崗 ,要么給培訓,如果勞動者還是不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中間的調崗或培訓而直接辭退勞動者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就沒有必要再去單位了,而是可以通過提起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因違法解除或者辭退支付賠償金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都是給予大力支持的,也就是均勝訴的。
通過上面的分析,勞動者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收集相關證據以后,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向當地仲裁委提起仲裁等,以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果不是很清楚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何計算,可以關注我以后,收看我的視頻《辭退專欄》的第7節,里面有案例,有計算過程,非常非常的清楚,希望可以幫助你。
4、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需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做好自身利益的捍衛工作,否則雙輸。
作為用人單位一方,要確實搞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單位方權益,同時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程序上要做到位,在證據上也要做到位,否則勞動者如果依據、依法告單位,單位必敗 ,那損害的最終還是用人單位本身的經濟利益和名譽。
作為勞動者一方,要確實知道自己的哪些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應該通過哪些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樣的話如果用人單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通過合法的途徑扳回損失,讓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真正的維護。
整個社會和諧勞動關系的打造,需要勞資雙方的共同努力,攜手向前走。
動動手指【關注】我,勞動糾紛處理專家,人力資源咨詢顧問,每日分享職場洞見,戮力為職場維權和進階插上翅膀。越分享,越成長!喜歡就點贊,愛就轉發!真心感謝你的莫大鼓勵!
謝邀。這種做好不合法。所簽協議不受法律支持。因為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您好!對賭協議的效力如何關鍵取決于合同條款如何約定。如與公司股東對賭,對賭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上是有效的;如與被投資公司對賭,合同條款會被認定損害公司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具體可參見首例PE對賭案落槌:最高法判決“與股東對賭有效”
企業招收員工并且叫員工放棄買保險,怎么會呢?國家明文規定,企業招收員工必須給職工買五險一金的。
這種荒唐的事不是沒可能發生。
大河報曾經報道過一個類似的事情,2010年8月19日,新鄭市公證處,曾經有一名40多歲的男子,帶著一名20多歲女子來辦一份為期5年的包養協議公證,被公證處拒絕并被批評教育。
具體到題主說的這個事情,我們從法律上來分析下:
一、包養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包養協議不管名稱如何荒唐,但本質上還是一份合同。
既然是合同,就要受民法典的約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并不是任何合同都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就不可能法律效力。而包養協議這種行為當然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是不可能產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這種協議從簽的時候就沒有法律效力,女子自然也就不需要履行這份協議了。
二、老板報警后警方如何處理?
有人說警方不會管,也有人說警方不但不會管,還會對老板進行批評教育。
這種情況不是沒可能,但仍然需要根據分兩種情況來看。
1、女子構成詐騙
利用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違法的行為實施詐騙在現實中仍然存在。
比如說,張三是吸毒人員,李四知道后,表示自己有毒品要賣,并使用面粉冒充毒品賣給張三,張三發現后報警。
這個時候,李四雖然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但仍然構成詐騙罪。
這個案子里,如果女子從一開始就沒想著履行協議,只是為了將老板的錢據為己有,那就可能涉嫌詐騙罪。
當然,對于女子一開始只是為了詐騙錢財,單憑女子簽了協議以后反悔這個行為是難以認定的,還需要綜合其他行為來進行認定。
比如是否存在提供虛假的聯系方式,偽造身份,或者事后玩消失等等來看是否存在欺詐的行為,是否存在將錢財據為己有的行為等等。
如果女子涉嫌詐騙罪,那警方不管這個協議如何荒唐,這個協議都只是女子實施欺詐的手段而已,仍然應當立案調查。
2、女子不構成詐騙
如果女子不存在欺詐的行為,只是單純簽了以后反悔了,那么雙方之間就屬于民事糾紛,警方不能干涉,可能會對老板批評教育后告知其向法院起訴。
那么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包養協議無效,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不代表沒有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女子如果已經取得包養費的話,是需要返還給老板的。
我是法律人家子,關注我,每天學點法律常識。
對賭協議是從國外引進來的一種概念,如果按照直譯的意思應該是“估值調整機制”。最早也不知道是怎么就翻譯成對賭協議,可能因為這個名字太過形象,所以就一直沿用至今。
因為在企業收購的時候,未來總是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那么作為投資人總是希望未來的風險越低越好,不能現在聽到創始人說的天花亂墜就傻乎乎的投錢進去,未來怎么樣一切都是未知數,所以投資人就希望有一些切實的措施能夠在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就算不能夠完全的保障,也至少可以減少一些風險。
舉個例子,假如我現在是一個投資人,有一個做乳制品的企業希望我能夠給他們投資,他們的創始人做了精美的PPT,并且把企業未來的前景描繪成一條金光大道。我說那可以,既然你們企業的前景這么好,那么我可以投資,但是你們必須在未來5年的復合年增長率不能低于50%,不然你就得把你們的股份低價轉讓給我,不然我可不敢投資。他們說OK,5年之后這家乳制品企業的利潤增幅高達90%。于是皆大歡喜。這家乳制品企業的名字叫做蒙牛。
這時候又有一家連鎖餐飲企業找我要投資,這家餐飲企業歷史上非常厲害,連續8年盈利有一年的銷售額達到了10億。然后它的創始人就跟我許諾,說我馬上就得上市了,你現在投資我那就是原始股,上市那得翻多少倍!!我一看可以呀,如果真能上市那這筆生意絕對劃算,我出兩個億換你們10%的股權,但是我得跟你們說好,如果是約定時間內上不了市,你們必須得按照約定的價格把這個股票再買回去。這家餐飲企業拍著胸脯說沒問題。結果一晃幾年約定的時間就到了,這家連鎖餐飲企業仍然沒有上市,甚至是上市的希望都沒有,而且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的變化,生意也是一落千丈,于是他們必須要按照當初的約定把我當時花錢買的股票再買回去。結果又沒有那么多錢,最后只能變賣手上剩余的股份還債,最終失去了企業的控股權。這家企業叫俏江南。
何為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PE)中常用的一種價值調整機制與合同安排。“對賭協議”并不是簡單的賭博合同,而是近幾年來在我國資本市場上新興的一類以“估值調整機制”為基礎的融資方式,其核心條款是對于目標公司是否可以實現某種業績或目標,做出正反兩種或然性的約定。“對賭”非“賭”,其實質是投融資雙方對股權投資價值的或然性安排,是一種投資保障工具、價格發現工具和管理層激勵工具。即當目標達成時,投資方將繼續持有股份,融資方分得投資帶來的高額回報;相反假如目標沒有實現,則融資方需溢價回購投資方股權作為對投資者的補償。對賭協議的產生一方面為作為投資方私募基金的投資安全提供了保護傘,另一方面則對于目標公司的經營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勵作用。
從對賭第一案看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
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恒對賭協議案作為“對賭第一案”從一審一直到最高院再審,充分體現了目前最高院對于對賭協議的傾向性意見,基于篇幅有限,簡單摘引最高院的判決:
最高院對本起對賭投資案做出判決,判決認為:
- 1.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無效:《增資協議書》中約定,如果世恒公司實際凈利潤低于3000萬元,則海富公司有權從世恒公司處獲得補償。這一約定使得海富公司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恒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因而無效。(公司法第20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8條、合同法第52條五項,具體法條詳見文尾。)
- 2.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協議有效:在《增資協議書》中,迪亞公司對于海富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 3.投資者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非股東)的爭議:《增資協議書》中并無由陸波對海富公司進行補償的約定,海富公司請求陸波進行補償,沒有合同依據。
- 4、二審法院認定海富投資1885.2283萬元的投資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糾正。
- 綜上理由,最高院撤銷甘肅高院的二審判決,并判決迪亞公司向海富投資支付協議補償款1998.2095萬元。
該案當中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對賭協議無效的原因是在于:
對賭協議中的觸發機制一旦生效是的海富公司作為股東可以背離公司經營狀況實際獲取相對固定的收益,違背了股東出資入股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該對賭協議中的約定方式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關于企業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的規定,所以該份協議假若有效不僅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債權人的利益而且還違背了中外合資經營的相關法律規定。
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的對賭有效的原因
首先投資方與股東對賭,不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當時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該對賭協議的約定使得最終承擔義務的主體是股東而非公司,所以本質上來說,既尊重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也盡可能的將對賭協議中的成本風險轉嫁進行了限制,故而對于與股東之間的對賭自然應當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