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合同和全日制合同_全日制合同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68、69、70、71、72條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說白了非全日制用工就相當于小時工,沒有什么保障的,建議你還是簽訂全日制用工合同,這樣是有保障的,還有就是實習期和試用期是有本質區別的,實習一般是為了完成學校的課程,算學分的,而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沒有區別。
1、依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應的勞動合同就是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
2、正式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愿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看該合同的具體約定。
3、現在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大多是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了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業單位以外,沒有編制的說法。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
后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訂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后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
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4、試用期約定
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6、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后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7、勞動關系的排他性
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后者,勞動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但是后一個勞動關系不得影響前一個勞動關系。
我的認為全日制就是全天候在學校學習,不干其它工作。而非全日制是以工作為主,空余時間參加學習,也有半工半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