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_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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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當事人應該去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當事人應該去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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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沒有提到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沒有提到糾紛內容是什么,無法籠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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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費用的合同,生活中,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往往會出現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拒絕繳納租金等各種違約情形。對于這類糾紛,有的當事人會選擇協商,調解等方式進行解決,也有的當事人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但是訴訟和協商調解不同,訴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如果承租人認為是出租人違約,需要提供出租人違約的事實證據。同理,出租人認為承租人違約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各自需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大家應當樹立法律和證據意識,避免發生爭議之時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租賃合同原件,租金支付憑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引發糾紛的主要事實依據等等,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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