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權的繼承_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
特邀律師
使用權的房屋(公房)都是不可以買賣和繼承的;因為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房產權。。。因為沒有房產權的公房,產權是屬公家的,不能買賣,不能繼承。如果你要賣使用權,公家很能會將公房收回的。(更不能繼承,因為你沒有房產權,談何時承)但你可以繼續使用,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公家也不會要你搬家的。
公房承租人只具有相應的公房使用權,不是房產的所有權人。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由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其子女也不具備必然繼承該公房的承租權。只有共同居住人才可申請變更租賃戶名,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子女(繼承權人)只可以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所謂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房的產權不屬于個人所有,擁有者只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本題首先弄清概念:公房承租權,指的是有權利承租國企或集體房產的權利。租賃關系成立后,承租人獲得的是居住、使用權。租賃關系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屆滿,仍需租賃,需續訂租賃合同。而繼承權指的是有權利繼承親人的私有財產(含房產)的權利。繼承關系生效后,繼承人獲得的是永久的所有權。所以繼承一般指的財產所有權,而非使用權。獲得公房的承租權,一般指單位員工與單位簽訂了租賃合同,即除非員工另有了居住,一般確保員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有穩定居住權。若員工去世,不影響隨員工共同生活的家人繼續居住,不過必須由單位與繼續居住的員工家人簽訂新的有租賃期限的合同。如員工家人有了新的居住房,公房單位有權決定原公租房租賃關系是否解除。所以說公租房換了符合條件的主人居住,也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樣租賃期不得超過二十年。這顯然與遺產繼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有住房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