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_房產稅怎么征收?
特邀律師
1、首先房產稅征收本不存在技術難度,因為通過幾年的努力,國家已經基本實現不動產登記聯網。
2、建議征收方案:
(1)首套房免征,無論多大面積,沒有上限。無論你有什么情況,只要是首套房都不會讓你繳稅。無論你單身還是離異,或者你有庭院,只要是首套都不要擔心繳稅。首套房屬于居住屬性,不要仇富非讓住豪華別墅者繳稅,人家只要是一套也只是為了居住而非炒房性質,討論首套大小是心態問題。
(2)對于多套房來說:人均60平米內免征,滿足老百姓基本居住權。人均60平米,相當于三口之家180平米,相當于兩口之家120平米,即使你超也超的很少。如果三口之家且上有二老,則合計300平米也屬相當寬敞了。超過人均60平米后,累進式征稅,第一個階梯內考慮一般人家有兩個中套的情形,即人均超60但在80平米內征的極少,如超出部分按市價的5%征收;第二個階梯內考慮中等收入人家有兩個大套的情形,即人均超80但在100平米內適當征稅,如超出部分按市價的20%征收;超出較多者嚴征,如人均超出100平米但在150平米內按50%征收,如人均超出150平米以上一律按100%征收。征收力度要起到抑制炒房的作用,讓三套以上住房者將房子吐出來銷售。這里要考慮某個家庭意外事故的情況,即發生意外傷亡事故而造成超標的情形,只要提供證明可保兩年有效以體現人性,但不包括正常死亡情形。
(3)農村自建住房而非商品房減半計算面積,并且如果整棟的按一套處理。
(4)征稅參考房屋市價,市價由各個城市根據實際情況每年更新,按片區發布房價信息,千萬不要搞什么評估價,那是亂折騰且會催生造假的利益鏈又勞民傷財。此權必須交給各個城市來平衡,既貼近實際又減少矛盾,簡化操作。
3、征收房產稅的背景:(1)增加稅收減輕地方財政壓力,要不然國家大幅減費降稅又減少了賣地收入,財政壓力山大;(2)體現房住不炒的國家理念,居住權事關民生,民生即根基,長此以往,將影響中國實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安居樂業之根本。(3)吳曉求講我國征收房產稅缺乏法理依據,從某種意義上是對的,因為我們國家房屋有年限限制,但是這是中國特色,區別于國外真正意義上到了年限收回的概念,所以中國征收房產稅又是沒有所謂法理障礙的。
4、征收房產稅,除了實現增加稅收減輕財政壓力,根本上也是為了讓多套房擁有者無法從炒房中獲得過大收益。所以國家還應配套政策,如凡2018年開始購房轉手銷售的,增值部分應基本上繳。你有錢你可以擁有多套也可以足夠大面積,但是你別想投機炒作,炒房無利可圖,所以限購當取消,限購限貸只是權宜之計,治標不治本!
5、涉及民生的一律禁止投機炒作,如同屯蔬菜屯鹽等,也如同違規炒股,國家應該完善立法并從此杜絕,讓人畏懼壓根不敢有投機的念頭!
6、中國的房地產之所以亂象叢生,主要是利益巨大,偽專家學者太多,供決策參考的信息過剩,試問又有幾個專家學者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的。房產稅就是讓炒房者無所得益,但不會增加正常居住百姓的負擔,讓炒房者吐出屯積的房子,讓房屋回歸居住屬性讓老百姓買得起,從此再無房產暴利行業,讓資金不再大量投入房地產業,讓資金回流到實體經濟,同時增加地方稅收...
7、自住建房,包括公民集體合伙建房應被允許!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1.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2.第二種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l2%)。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第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第四、個人所有非營業使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對于經營自用的房屋,是以房產的原值一次性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來作為計稅依據的。(減除的比例將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內確定。)如果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將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1、投資聯營的房產。以房產投資聯營的房產稅計稅依據,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的房產稅計稅依據。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產稅的計算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房產的計稅余值征稅,另一方面是對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進行征稅。
一、從價計征的房產稅計稅依據
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減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房產稅的會計分錄分為確認和繳納兩種情況
1、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貸:銀行存款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的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產稅。(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起,計算原值;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結管起,計算原值。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4)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人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6)在確定計稅余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如果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對沒有房產原值的,應由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的價值核定。在原值確定后,再根據當地所適用的扣除比例,計算確定房產余值。對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執行。
2、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依率計征。如果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款。具體辦法由各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3、投資聯營及融資租賃房產的計稅依據。(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一般都轉移到承租方,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的計稅依據。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出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共有住房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