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適用于消費者法律嗎_房地產買賣合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嗎?
特邀律師
開發商把已抵押的房子又賣給買房人,且無力退款,這種情況時有發生。買房人運用什么法律手段追回買房款?關鍵在于對開發商賣房的性質識別和以什么形式追回買房款。
一般認為,把抵押房再賣出去,只是買賣房屋合同糾紛,其實這種認識過于浮淺。從開發商故意騙取買房人錢財的角度考證,在開發商有意不返還購房款或不能全額返還購房款的情況下,開發商已涉嫌犯侵占公私財物罪。購房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要求立案,依法追究開發商的犯罪行為。但現在大部分沒有利用這種法律形式去保護自己的權益,往往以經濟糾紛起訴,是追不回購房款的。
以合同訴,因抵押在先,清償抵押,賣房人無力償還,購房款就要不回來。但以刑事案追,開發商獲得的房款為贓款,應先追回,并返還給受害人。這就不是抵押優先償還的問題。
將開發商作為犯罪追究,因為他損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這個刑法所保護的對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法律的適用做了明確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屬于生活消費,不適用此法,應是經濟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謝謝邀請。現實環境中,出現過房價降了導致業主維權事件。這里特指商品房,不涉及保障房話題的探討。在我看來,出現這種維權場景主要有以下三點成因:
第一,房價只漲不跌,業主穩賺不賠;房價由漲到跌,業主財富縮水。業主對房價上漲習以為常且心安理得,但無法接受房價下跌導致的財富縮水。房價下跌,業主的心情沮喪透頂了。出于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的維權行動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同情的。
第二,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這就是說,因房價下跌引發的業主維權行動不獲法律支持。
第三,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滿足于自用自住,那么房價下跌或房價上漲真的是無所謂。但于炒房客而言,房價下跌意味著生意做賠了。
總而言之,業主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的全部理由和唯一理由。在業主面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永遠是小學生,必須充分尊重業主所表達的意愿、所創造的經驗、所擁有的權利、所發揮的作用,自覺拜業主為師,向業主求教,向業主問策,這樣才能蹄疾步穩、行穩致遠。
第一:房子肯定屬于商品,且屬于比較特殊的大金額商品!
第二:既然是商品肯定是適用于消法,這點不容質疑!
第三:對于房子是否假一賠三,這個說法就有不同聲音,現實中個人并沒有聽說有實際案例!
①具新銷法規定,既然屬于商品也就是須要賠四套!
②但是房子怎么定義為假呢?房子只有質量問題和合格問題,最多也就虛假宣傳了!
③并且在現實中開發商都相對強勢,個體消費者很難有效維權,所以適當賠償常見,大額賠償很難見到!
所以,問題一二是確定答案,但問題三的假一賠三并不十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