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鳥被判刑的案件_捉小鳥會被判刑嗎?
特邀律師
一般情況下抓鳥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抓捕國家重點保護鳥類會犯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2、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3、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河南大學生掏鳥窩案”是2016年春節前后引發媒體廣泛討論的一件生態環境領域刑事案件,是當前研究環境刑法問題的一個關鍵與標本案例。
家住河南省新鄉市輝縣的一名大學生,從樹上掏得燕隼12只并在網上出售,后被刑事拘留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兩罪刑事判罰(具體案情與判罰等請參閱該案判決書)。
我這幾天一直看這個案子,順便說說個人觀點。 一是本案發生后,張清林老師三個月沒有報案,自行就醫,說明張清林老師已經原諒常仁堯了,顯示出張清林老師寬闊的胸懷; 二是常仁堯將視頻上傳網絡,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不管是常仁堯上傳還是其同學上傳,都有“教訓張清林老師還不過癮,我再上網羞辱你一番,你能奈我何“的想法; 三是當網絡發酵致常仁堯無法掌控時,他已自覺得捅了大簍子,但已為時晚矣; 四是法院按尋釁滋事罪判決,是基于網絡形成的惡劣影響而并非張清林所受的傷害,故不要再在罪名上做文章。唯一不足之處是一審法院量刑過輕,二審法院只能是維持原判。如果一審法院判三年,二審改判為二年六個月,這樣更加合理; 五是部分網友曝料:常仁堯和同學以敢不敢削張清林賭了一桌酒,公安局機關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將這一已固定的證據沒有進入偵查卷,使得常仁堯一家人也無視這一事實,反復強調的是張清林該打,在一審判決后公然與國法作對,公然與中華五千年來的道德準則作對,毫無悔意; 六是對辯護律師不必持續指責。因為辯護律師就是替委托人說話,追求的是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其實在本案中,律師很明白常仁堯判刑已是板上釘釘的事,律師以無罪辯護,只是替常仁堯做垂死掙扎,于事無補; 七是常仁堯父親在一審判決后不接受法院判決,只能說是愛子心切,毫無意義。要想改變結果,猶如登天,要想追究張清林20年前體罰常仁堯的責任,更是癡人說夢!
野雞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所以捕捉是違法行為。
這個問題如果深入討論的話,就需要細分野雞,因為中國地大物博,不同地方所叫的野雞也不一定是同一種鳥,有些地方所說的野雞則有可能是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當然最常見的所說的野雞就是問題中給出的照片中的雉雞,雉雞分布最廣泛,所以也是最主要的被叫做野雞的鳥。
雉雞在國家是三有野生動物,捕捉是違法行為,同時,雉雞在各省的保護動物名錄中則可能會有地方的更高的保護級別,也就是說,地方如果保護,就試比國家三有更好的保護級別,即便有的地方沒有列入地方保護,那它至少也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如果想獲得雉雞,是有合法的途徑的,因為雉雞被列入了54中可利用的野生動物名錄中,也就是說,你可以辦理馴養繁殖的許可證,然后就可以從合法的渠道去購買雉雞用于養殖之用,這樣即是合法的,在辦理許可過程中也會涉及到用途,那就看你結合自身情況申請相關的用途了。
雉雞雖然確實很常見,但是野生動物是歸屬于國家的資源,絕不是個人想捉就捉,想捕就捕的,并且,雉雞存在于自然當中,這個物種和它龐大的數量在生態環境中所發揮的價值是很難量化評估的。但它的存在是現有的平衡穩定的生態系統中的組成部分之一,任何的缺失都可能會打破平衡,其結局就是生活在這種平衡之上的人類將受到自然的懲罰。
還怎么辯護?其實已經判的很輕了。他掏的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1只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他掏了16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0年半算輕的,估計是考慮他初犯、在校學生等因素
筆者在監獄執勤,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和其親屬自己覺得沒事,實際判了很重的案例。
其實這些罪本來就是重罪,只是當事人或親屬不懂法,反以為自己沒多大事。
a、某甲攔路搶劫得款三元,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搶劫是暴力性犯罪,最低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小插曲:其父母到監獄找到領導,說:孩子不懂事搶了三元,我們賠償三百元能把他放回去不?
b、某乙,入戶盜竊舊衣服一件,價值56元,被判刑一年。
入戶是盜竊的從重情節,只要入戶,無論多少都會判。
b1、某入戶盜竊不成,將戶主打成輕微傷。被判十二年。
盜竊時動手打人,會轉化為搶劫罪。入戶搶劫,最低量刑十年。
c、某盜竊電線一宗,賣廢品200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破壞電力設施,量刑依據不是賣了多少,而是造成損失多少,造成的后果是否嚴重。
d、某被哥們電話叫去,“輪流”和某女發生關系。被判十年。
輪奸是強奸的從重情節,最低量刑十年。此公貌似侵犯了李天一的專利。
e、某破窗進入建筑設計院,偷得舊電腦一臺,賣得六十元。后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舊電腦不值錢,但是里面的圖紙資料價值連城,尤其是上邊有一個軟件加密狗,價值六十萬。
f、某交通肇事致一人受傷,下車查看后,傷者骨折但無生命危險。肇事者為了逃避責任,將傷者放在路邊草叢里,放任不管,致使傷者因失血過多而死亡。后在賠償了七十多萬后,被判十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g、某包工頭,聽說工人干活時墜入深坑,為逃避責任,強令另一工人用挖掘機將深坑填埋,造成墜坑工友死亡。后被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