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不適用情形_有哪些情況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特邀律師
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以上各物均為動產)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對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學說稱為占有脫離物。(出賣人的占有分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脫離物)善意取得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1.受讓時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登記)抵押權都可以善意取得。
不適用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那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加害方還是要以另外的形式(如折價賠錢)來賠償受害方的。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有些動產,由于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生無權轉讓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況。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物和遺失物。在各國法例上,盜竊物和遺失物一般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羅馬法規定,凡占有盜贓和遺失之物,不因時效消失,權利人無論何種情況都可提起回收之訴。其他如日耳曼習慣法、摩奴法典、漢謨拉比法典、我國法律等都有類似規定。近現代民法也貫徹了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遺失物與盜竊物應有所區別。在某些國家,如德、日等國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條件下取得所有權。因此,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屬有權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我國司法實踐一般是不作區別,只要是盜竊物或遺失物,不論轉讓幾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還。但是,這種做法受到理論上的反對。因為在復雜的商品交換中,受讓人要判斷出讓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已屬不易,更何況要判斷財產是否屬于盜竊物或遺失物。對此,我們認為,從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治安狀況出發,對于遺失物和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絕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