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看守所_行政拘留進看守所是什么概念?
特邀律師
意味著:暫時失去自由;暫時不能過正常人的生活;暫時要學會冷靜一下。
行政拘留的執行地點是拘留所,而突然轉進了看守所,性質就天差地別了。這意味著,本來一起治安案件,被當做刑事案件予以偵辦了,被拘留人的前景堪憂了。
如題所述,甲違法亂紀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眾所周知,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處罰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分子,處以一種行政處罰的懲治手段。行政拘留的執行地點是拘留所,一般而言,拘留所大都設立在公安機關內部或者拘留公安機關不遠的地方。拘留所本身不是一個獨立機關,隸屬于公安機關直接管理。
但是,看守所就截然不同了。看守所是一個獨立機關,用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場所。當然,看守所也有可能是刑罰的執行場所,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后,剩余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那么便會在看守所內繼續執行。
因此,從拘留所被轉移到看守所,違法性質就天差地別了。這意味著,本來甲的違法行為僅被公安機關定性為治安案件,但隨后公安機關經過研究,認為甲的違法行為已經不是治安案件那么簡單了,完全構成刑事犯罪。于是公安機關便終結對甲的行政處罰,轉而對甲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
由此看來,甲的前途堪憂了,很有可能會被判處刑罰了。
看守所羈押的是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判處拘役刑或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三個月以內)的刑事罪犯。
拘留所羈押的是被行政拘留的違法者或被司法拘留的嚴重違反法庭秩序及違反執行相關規定的被執行人。
謝謝信任邀請。
拘留所、看守所、監獄,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羈押特定人員的場所,但又不盡相同。
根據我在公安、法院工作的經驗,表面上看,三者雖然都是羈押場所,但實際上性質、差別很大。
1、關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違犯社會治安秩序管理條例的人。例如,恒大球員于漢超因改車牌被拘留15天。很顯然,余漢超途改車牌屬嚴重違法,應當受到懲罰,但余並不構成犯罪。
除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拘留權外,人民法院也可決定,對妨礙司法的人行使拘留權。
當年我在法院時,就曾對一位拒不到庭,履行法院判決的當事人,經院長批準,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則是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一年左右的已決犯。
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破案后,在繼續深挖犯罪,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的這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會羈押在當地看守所。一旦法院審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移送至他應該勞改的地方一監獄。
2、性質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的強制性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批準執行,無需檢察院、法院監督批準。
拘留不管是7天、10天或15天,都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會記入檔案,影響將來的升學就業。
3、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
看守所則依據的是《看守法條例》和《刑事訴訟法》。
4、執法監督不同
拘留所是行政處罰的羈押場所,由公安機關獨立管理執行。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在押未決犯,以及殘刑一年左右的已決犯。因此,看守所只是為保障刑事案件的順利審理,保障刑訴法的順利實施而設立的臨時羈押場所。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檢察院在看守所設有監察室。當年我在法院工作時,常參加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聯合執法檢查,特別是女性犯罪嫌疑人。
5、監獄
監獄一般由省級司法部門管理。是犯罪分子最后的去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勞動改造的地方。除極少數死刑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執行死刑外,其他已決犯,都會根據犯罪性質、刑期長短,送至不同的監獄進行勞動改造。通過艱苦的勞動,認罪服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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