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字沒蓋章生效嗎_合同只簽名沒蓋章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總會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但有時候也會見到只簽字不蓋章或者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看待勞動合同的效力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但是由于簽字人身份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1、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為直接代表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即證明用人單位對此份勞動合同的認可與同意。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蓋章,該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2、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于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對外作出某種行為,因此他們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其簽字行為才能約束單位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們是否獲得了單位的授權,員工很難知悉。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一、我國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對此該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p>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由《合同法》三十二條可知,簽字蓋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內容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據以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對人確信交易對方、從而確定合同當事人的作用。據此可知,合同上加蓋公章或簽字都是合同當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簽字或者蓋章,有其一即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約定。同時根據《合同法》第44條條規定,符合合同法定成立的要件的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成立時生效。
二、“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簽字和蓋章之后成立”,則該約定是否有效?
“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和蓋章之后成立”此約定將合同成立的條件規定為“簽字”與“蓋章”缺一不可,顯然這種約定違背了《合同法》32條關于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規定。簽字和蓋章不可或缺的約定是否有效?應取決于《合同法》32條規定是何如理解?該規定是禁止性規范還是任意性規范。本律師認為,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是允許當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條件的,但對合同當事人自行規定合同成立的條件沒有做出規定,那么《合同法》關于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規定,應屬于強行性規定,屬于禁止性規范,合同當事人不得變更。即當事人約定合同需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才能成立,是無效的。
三、“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簽字和蓋章之后生效”,該約定是否有效?
由《合同法》第45.46條規定可知,我國《合同法》確實允許當事人通過設置條件或者期限來控制合同的效力。那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和蓋章之后生效”是否可以理解為合同生效條件之一,從而控制協議的效力呢?
本律師認為,該約定條款不應當理解為合同生效的條款。由《合同法》32條內容可知簽字或蓋章是法定的當事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具體方式,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時當然的法律效果即為合同的成立,而“簽字或蓋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無須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同時依據《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笨芍?,合同成立時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而“簽字或蓋章”是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亦無須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以,“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簽字和蓋章之后生效”的約定是無效的,合同的生效條款只有在約定有特別生效要件時才具有實際法律意義。
四、現行法院裁判規則
1.關于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
在《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中,最高院認為: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2.“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的約定,其生效條件是否是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
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2013)民申字第72號】中,最高院認為:《協議書》上蓋有家具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家具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秴f議書》上雖只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并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并無不當,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要履行了“簽字”和“蓋章”之中的任何一個行為,該合同既是合法有效。
1、首先要看雇主是單位還是個人,是什么性質的單位,如果不是法人的話,個人獨資公司、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負責人簽字,合同也成立。不是單位,純個人雇傭的話,無章可蓋,合同自然也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中三個月工資的約定實際上是悔約的違約金,但是勞動法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所以如果你朋友沒有提前通知對方的話,如果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支付違約金。
如果是總經理或法人代表簽字,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該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是一般經理(如人事經理、財務經理)簽字,又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一般認為該勞動合同無效,但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該經理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者除外,書面授權書必須公示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給勞動者一份方有效。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有以下行為時,勞動合同有效:
1、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2、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簽名;
3、經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名。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有以下行為時,勞動合同無效: 1、沒有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也沒有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簽名的; 2、蓋部門章的,如人事章、財務章等; 3、非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的單位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簽名的。
1、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才能生效,沒有單位的蓋章是無效的。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耙簿褪钦f你的勞動合同并沒有具備法定生效的條件。在此基礎上,你公司對于你而言屬于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并主張雙倍的工資。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彼阅愕臋嗬麖哪愀鷨挝唤趧雨P系時就受保護,而不是紙質合同的簽訂時間。紙質合同只是權利義務的表現形式。協議雙方如果有一方沒簽字或蓋章的,該協議無效。擴展資料:案例:李小姐在某軟件公司做文秘工作兩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于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李小姐感到很委屈,就因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錯,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題大做了吧!于是,就找公司領導理論,誰知公司領導拿出了當年簽定的勞動合同,發現勞動合同上并沒有蓋公司的公章。這下,公司的態度更強硬了,就對李小姐說,當初咱們簽訂合同時公司并沒有在合同上蓋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因此,這份合同是無效的。李小姐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么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為此雙方起爭議,公司遂將該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請求認定合同無效。仲裁委員會認為,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且,該公司與李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裁決該合同合法有效。參考資料來源:法邦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