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立應具備哪些法定條件_法人成立需要什么條件?
特邀律師
法人成立的條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中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一般對外是法人的象征,能代表企業進行一切法律活動,其以法人代表身份所為的一切行為視同企業所為,企業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其對內的職權一般以公司的章程規定或企業的股東會的授權獲得。法定代表人應當維護企業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如果有違法行為,違反章程或股東會授權的行為或者故意的、有重大過失的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這些非法行為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法律上講,一個公司,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要有自己的名稱,二是要有經營場所和人員,三是要有組織機構,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注冊成立了,就具備了法人資格,從公司注冊的角度講,依法申請設立,領取營業執照后,公司就算成了。除了特殊要求的公司之外,目前公司注冊不需要實繳出資,因此,對于是否具備資金,已經不是必要的條件。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個,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擔任,也可以由總經理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