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第二次一定會判離婚_第二次起訴能判離婚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
我國婚姻法提倡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但這個自由不是沒有規則的自由。
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就不能結婚。如果是三代以內的,絕對不能結婚。
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持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以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能判離婚
你好,對于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起訴離婚,根據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國家合法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第二個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于婚后共同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是不能輕易判離的,因為這個是有明確的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必須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如果認為感情已經破裂了,判離的速度就會比較快,否則就可能第一次不判離。
如果法院不判離,當事人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只能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這就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通常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都會比較大,因為畢竟這是第二次,說明當事人離婚的決心是很大的,而且如果經過調解,還沒有和好的可能性,第二次基本上都是會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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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一般會判決離婚,因為第一次訴訟離婚被法院駁回后,沒有新理念、新情況原告六個月內不得起訴。如果六個月期滿后,原告再起訴,一般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這個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