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第二次開庭的目的_勞動仲裁為什么2次開庭?
特邀律師
國家應該主動執法,規范企業行為,不要員工一個一個的去維權,太沒效果了!
在仲裁部門調解失敗后,應該及時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還是開庭對自己有利,要看你的案件的基本情況、證據、請求及公司的態度
1.如果,你是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而離職的,你想要經濟賠償金,公司調解只愿給你經濟補償金。
建議:趕緊調解拿錢即可。
原因: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而離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使開庭,公司未足額發工資仲裁員也不會支持賠償金的,不如早些拿錢落袋心安
2.如果,你是被公司辭退的,且有證據證明,而公司調解的時候只愿給經濟補償金。
建議:還是開庭讓仲裁員判吧
原因:法律規定,公司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的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現在公司只給經濟補償金,那不能調解呀
還有很多情形,不能一一在這都說出來
總結一句話,開庭還是調解,根據自身情況及證據綜合衡量后再做決定
附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你好,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根據案情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二次開庭,不僅僅是勞動仲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第一次開庭后,發現案件有不明確的地方,都要進行二次、甚至是多次開庭。
你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哦!
勞動仲裁成功的幾率,要看是針對誰來說,如果是員工告公司,成功的幾率大,甚至是很大!
根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全國勞動爭議審理結案的案件數量為711044件,而用人單位獲得勝訴的案件數量僅為82541件,不足12%,如果在算上很多在仲裁或者仲裁前的調解階段,用人單位賠錢和解的,總體來看,勞動者獲勝的幾率遠遠超過90%。
從我來說,近幾年處理的眾多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基本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