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勞動合同不簽會怎樣_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多大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一直支付到一年(共11個月),也就是相當于勞動者干了12個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3個月的工資。
其次,超過一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滿一年后的工作時間,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主張二倍工資的越來越多,尤其是出現很多死磕派,故意不簽合同,正好干滿12個月,然后拿23個月工資走人。
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簽合同,用人單位最好不予錄用,否則風險由單位承擔。
當然是公司與員工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風險大了。
首先,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之后還沒有簽訂,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這個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11個月的。如果滿一年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法律會直接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這種情況下,難道用人單位的風險還不夠大嗎?
而且有的單位還老自作聰明,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就是舍不得給勞動者,而是把兩份都攥在用人單位的手里,我真不明白,這種攥著不給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什么好處呢?
可能有的單位覺得勞動者手里沒有了勞動合同,就沒有了證據,將來如果發生了什么糾紛,勞動者沒有證據起訴自己,是不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那我想說,勞動者要想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是證據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證據,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然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獲得勝訴的。
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反咬公司一口,說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如果拿不出來當時保存的合同反而會啞巴吃黃連,背負支付雙倍工資的命運,所以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呀,所以作為用人單位這樣一個實力強大的公司,何必跟一個勞動者較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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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如果你在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不能依法給你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險,也就是社保。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內就要為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沒有簽定合同的話,那么是沒有法律依據為員工購買社保的。
所以樓主想要維權可以持有相關的證據,比如說你每個月工資上卡的對方賬戶看看是不是你所在單位的對公賬戶。然后持有這一類的相關證據。就可以到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要求你所在的單位給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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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用工超過一個月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