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不上法院會判離婚嗎_離婚一方不簽字法院能判決離婚嗎?
特邀律師
離婚一方不簽字,只要提出離婚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民事離婚糾紛,我都辦理的麻木了。接下來我會結合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為您釋疑和支招。
對于離婚案件,一方主張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其實法官辦理起來很簡單,就是看有沒有法定的離婚要件,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同意也沒用,如果沒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在第一次起訴時是不可能判決離婚的。那么什么是法定離婚要件呢,如果沒有法定離婚要件,怎么才能把婚離了呢,請往下看。
通常我們所說的法定離婚要件,最常見的就是分居滿兩年,司法實踐中也是這種情況第一次就判離的情況最多。一般夫妻二人想要離婚,多數都是感情不合,感情不合的話,分居的就多了。分居只要滿兩年就符合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要件了,不論對方是否同意,第一次都是判決離婚的。當然了,分居是需要證明的,比如你外出打工兩年多了,或者離開家自己在外面住兩年多了,只要開個介紹信,就符合條件。還有就是分居的含義搞清楚,不同于分床,也不是說你外面住半年回來你倆又睡一起了,然后你又外住半年,這都不是分居,分居是分開持續滿兩年。其他的感情破裂的要件比如說他家暴,你當時報警了,警察做筆錄了。比如說吸毒,你有證據證明即可,比如說遺棄,你生病了,不管你的死活。這些都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證據。有這些證據中的一個,你第一次就可以離婚。
假如你沒有感情破裂的證據或者你的證據沒有證明力,此時對方就是不離,法官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只是說這次不判離婚,六個月后你在一次起訴,那時候就可以判決離婚了,不論他是否同意。這個六個月的起算點是你撤訴之后,或者法院判決駁回你離婚請求之后開始算,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法官都會勸你撤訴,你直接撤訴就完事,因為撤訴的話就開始計算了。
綜上,經過解憂君的解釋,你是否明白了關于離婚的那些事呢,但還是要提醒大家珍惜婚姻,珍愛彼此。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可以提問,我會一一回復,大家幫忙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祝大家生活愉快。
生活中因種種原因選擇離婚的夫妻比比皆是。然而在離婚這個過程中,并不是所有夫妻,都能痛痛快快地解除婚姻關系。
2018年若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應該如何解決呢?接下來就和小律一起來看看看吧。
一、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怎么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也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溫馨提示:以上幾種情形,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視頻、聊天記錄、相關文件等)做支撐!
二、關于分居的相關問題
1、怎樣才算分居
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這三個大的要素。如果不能同時舉證以上這三個要素,就不能稱之為分居。
2、常見的證明分居的證據
a、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b、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c、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d、雙方交流來往中的聊天軟件記錄、短信記錄、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遇到這兩種情況離不了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不是一場即興表演,不可能所有的東西都不痛不癢。當婚姻最終走到盡頭時,總有一方帶著傷痛離開,或者兩敗俱傷!2018年夫妻之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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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里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如果被告一直拒不到庭,原則上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但是對于離婚案件,因為比較特殊,通常情況下都是建議夫妻雙方共同出庭的,因為這樣有助于法院審理案情,能夠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因為是否離婚,必須是由夫妻雙方進行明確的表示的。
所以,如果對方只是第一次沒有到庭,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輕易的就缺席判,而是會給對方一次機會或者組織另一次開庭,但是如果一方屢次不到庭,甚至想用此辦法來進行拖延,那么法院最終也是會缺席判決的,只不過不會一次就進行缺席判,這種案例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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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系表達錯誤,可能是說沒有拿到一審離婚判決算不算離了婚。
依我之見:只要當事人一方沒有拿到一審離婚判決,依法還沒有離脫婚,‘’原被告雙方均仍依法處于夫妻關系持續期內‘’。
一,既然原被告選擇法院判判決離婚,如果雙方在一審時在法官主持下經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并且在調解法庭記錄上簽字,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一旦簽字,雙方婚姻關系依法就解除并且立即生效,該調解離婚的法律行為‘’依法雙方不得上訴‘’。
二,如果雙方經法庭調解無法達成調解離婚,那么,法庭依法就得作出一審離婚判決;對于一審判決依法應送達原被告雙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終審原則,原被告自收到法院一審離婚判決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均有權提出上訴,且‘’收到‘’的依據,法院的‘’送達回執‘’上原被告親筆簽名證明‘’收到時間‘’。如果原被告自收到一審離婚判決書在法定上訴期十五日內均不提出上訴,那么,該一審離婚判決過了上訴期的次日即刻生效,如果有一方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該一審離婚判決仍不能生效,雙方的關系仍屬于法定的夫妻關系。
三,如果本案例提問者敘述‘’未收到離婚判決書‘’,那么,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依法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的法律狀態內,雙方作為夫妻關系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仍在持續之中。
四,如果原被告經法庭判決拿到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部門同意離婚頒發的‘’離婚證‘’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樣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