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輕傷怎么判_過失傷害致輕傷怎么判?
特邀律師
1、從你的咨詢敘述上看,你沒有說實話,醫患糾紛中患方拿出刀來做什么?只有兩種解釋:一是準備傷害醫生,另一種就是威脅醫生。
2、無論準備拿刀傷害醫生,還是拿刀威脅醫生,作為醫生有理由相信患方拿刀就是傷害醫生,醫生奪刀屬于正當行為,作為患方理應知道拿刀的危險性,也應該知道醫生會奪刀自保很可能會傷人。可以肯定地告訴你,被害人在奪刀的過程中受到傷害,這不屬于過失傷害,患方屬于故意傷害。
3、這樣的傷害,如果醫生達到輕傷,就應該趁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但是,在情節上與社會上的斗毆致傷有所區別,在情節上較輕。如果在醫院內造成的傷害,公安部門可能按照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
4、如果給予醫生全面的賠償,并爭得醫生的原諒,或許不會被判刑,但是,一般的行政拘留和罰款等處罰逃脫不了。
從你的描述來分析,個人認為乙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1,乙是在被甲扭打時推開甲,其目的是為了阻止甲的扭打,沒有傷害甲的主觀故意。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必須以加害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為前提,因為乙沒有傷害甲的主觀故意,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所以不是故意傷害罪。
2,乙對甲的受傷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但在加害人是主觀過失的情況下,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才構成犯罪,過失致人輕傷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事處罰,更談不上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根據《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過失致人輕傷并不成立犯罪。只有過失致人重傷的,才成立犯罪,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對于過失行為的認定,其實是一個法律評價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有與我們傳統生活經驗相符的地方,也存在一些與我們平時的認識,存在差異的地方,切不能全憑自己的生活經驗來擅自推定。比如,兩個人在爭執過程中,都相互動了粗,其中一個人不小心把另一個人打成了輕傷,自己則被打成了輕微傷,那這里面的“不小心”就不屬于過失。最后,尤需要指出的是:面對已經出具的,輕傷的,鑒定意見,也不能掉以輕心。因為有些傷情鑒定,只是對現有可見傷情的評價;遠期的,還可能需要對受傷處的功能受損情況,做進一步的評定。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功能評定,得在受傷之日起,六個月后作出。這樣,就不能排除傷情最終的鑒定結果,會變得更為嚴重的情形出現。所以,在您也吃不準的情況下,建議您及時向專業的刑事律師咨詢、求助。
您好:根據刑法235條規定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輕傷的應屬于法無明文規定不定罪,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無明文不為罪。我國刑法并無將過失致人輕傷規定為具體的罪名,所以不需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刑事案件,過失致人重傷,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議家屬盡快請律師,幫助辯護,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235條規定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輕傷的應屬于法無明文不定罪,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失致人輕傷,公安機關會進行調解,施害人應當賠償受害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