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可以作為辭退員工_職場中對于惡意遲到的員工,HR應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凡是有矛盾的地方,一定是規則不明確的地方。從人與人之間,到職場工作,再到生活中都是一樣的。告知規則,并明確要按著規則執行和實施,自然矛盾的點會逐步的減少。
作為HR首先是要了解員工遲到的真正原因,員工遲到是個人問題,工作崗位要求是否要按時到崗,銷售人員和外勤人員按時到崗的必要性均需要考慮,包括員工的家庭情況、住址等情況都需要考慮,如果是可調試的話可以啟動彈性工作制,員工根據自己的工作實際情況控制上班時間,這樣員工上班時間可控,工作效率也未受影響,在北京很多公司都是實行的彈性工作時間,可以延后一小時上班,下班自然也延后一小時。因為北京早晚上班高峰擁堵,還是很嚴重的。這樣有效的避免非人為情況的遲到。
這里提到惡意遲到,說明公司的態度定義為是惡性且不能接受的,或許說明是員工本身的問題。那么公司在員工入職初是否培訓工作規章管理制度,聲明考勤制度。關于工作規范有的公司已經納入到勞動合同內,也有的公司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為了體現公司的人性化和關懷員工,我們公司每月允許員工遲到3次,3次后每遲到一次罰款50元,遲到半小時以內算遲到,半小時以外算事假半天。有了明確的規定,就嚴格按著規則執行就好。
當然,你說公司有規定員工還是不遵守,多次違反考勤管理規定還不以為然,那就要出面與員工面談,當面溝通了解情況,勸其改正。如果還未改正的話,可以出全公司的通報批評。一般情況下,人都會很好面子的,因為小事而被通報批評,還是會改正的。畢竟遲到是可以人為克服。
遲到的狀況依舊沒有改變,公司HR就好考慮是否要辭退員工。當然辭退員工是需要成本的,辭退員工需要有補償費用。就補償費用不談員工的培養成本,如果該員工是公司的績優員工,因此我們要綜合考慮各方面。最后再做員工處辭退,畢竟辭退員工是一件大事。
凡是有矛盾的地方,一定是規則不明確的地方。從人與人之間,到職場工作,再到生活中都是一樣的。告知規則,并明確要按著規則執行和實施,自然矛盾的點會逐步的減少。
你好,親,關于親的問題,企業辭退你,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要同時具備一定條件的
必須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企業要因員工遲到而辭退員工,那么,在公司的規章制度里面,就必須有相應的規定,明確說明職工在上班期間,遲到多少次后,開始直接辭退,這個就像是我們國家的憲法,所以出師有名,就一定要現有制度
規章制度必須是職工代表大會投票通過的
企業的規章制度,不是說企業老板找個人,想怎么寫,就怎么寫的,要作為企業有效可行的制度,就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投票,半數以上的人同意,才能那么執行,找個就像我們的憲法,也是經過投票的,不是一個人,坐辦公室,隨便寫的,那些辦公室主任一個人寫的,即使有簽字審批,沒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也是無效的
你入職的時候,必須對你進行制度方面的培訓并簽字
就是說,在你入職公司的時候,企業必須對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你進行相應的培訓,你必須在培訓記錄上,有相應的簽字,這樣的制度,才是可執行的
綜上所述,如果以上情況,都滿足,就是因為你遲到多,要辭退你,可以不按照勞動法賠償你,你想仲裁,是你的事情,最后也是徒勞,但是,如果以上情況都不滿足,那么,你可以直接去勞動局申訴,勝訴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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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開會,有人遲到了,老板說:“我開會還敢遲到?”于是就把遲到的人給開了。
這件事,應該不是個例,類似的事情不算少,我就聽說過一件事情,當然了,這個事情不是遲到,是跟開會有關系的。
有一次開會,老板主持,有個車間主任在玩手機。大概是零幾年的事,那時候的手機就是發信息,打電話,他一會就“滴滴”來個信息,然后又回個信息,老板在說話,他在信息聊天。開始老板還忍著,后來忍不住了,說:開會呢!能不能把手機給關掉?
沒想到這個主任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手機裝起來了,可是手機又“滴滴”的響起來了。老板不樂意了,叫他出去,他當時也生氣了,把手機往桌子上一摔,說:“你是老板就了不起呀?你除了錢比我多之外,其他的你哪一點比我強?像你這樣的老板,我還不伺候了!”說完離開了會議室。
雖然說這個不是遲到遭辭退,但都是老板開會,老板的權威是不允許手下員工挑釁的,所以老板會說:“我開會都敢遲到?我開會都敢玩手機?我開會都敢……”最終老板會辭退這種員工。
員工經常遲到,如果工廠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遲到多少次后,可以辭退員工,并且員工在上面簽了字,那么是可以辭退的。
一、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員工是在試用期內,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違反用人單位規則制度,是可以被辭退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員工不勝任目前的工作,我們進行培訓或者調崗,任然不勝任,也是可以辭退的。
有兩個情況要注意: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證明該崗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員工認可并同意“錄用條件”。
“錄用條件”必須是書面形式。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必須有事實和制度依據
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
員工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必須有舉證,如公司、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或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材料。
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
這就是為什么要給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尤其是企業的規則制度的培訓,并讓員工簽字認可,作為員工了解、認同制度的依據!
二、實際操作
這名員工屢次遲到,無論是什么原因,已經屬于嚴重違反企業的規則制度。
因此,企業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員工遲到多少次就會被辭退的書面依據,表面員工當時是認可這項制度的。
從法理上,企業無過錯。
其次,企業因為員工說出極端的話而不敢辭退員工,那么以后其他的員工也都會以此為“榜樣”,這樣以后還如何管理?
像這樣的員工,企業拿出相關條例,讓她再看清楚規則制度,然后辭退。
如果不走,就讓保安帶著她去結算,不用客氣。
管理人員如果因為人情味或者害怕而不敢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那么公司的管理就形同虛設。
今天一個員工遲到,明天就會有員工偷懶,后天就會有員工曠工。
畢竟,其他的員工都在看,企業這次會怎么處理。
答在最后:
在辭退員工時,企業方只要有理有據,并且不適人性化,即使員工去勞動局仲裁,也是沒有用的。
相反的,遇到這類員工,企業方一旦服軟,管理層不作為,那么之后一定會有更多的員工對規章制度視如無睹。
所以,在遇到第一個這樣的案例時,企業方必須做出表率,這樣的員工不可留,也是給其他員工一個警醒,表明公司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