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的適用范圍_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特邀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于人們日常消費方面買賣的范圍。
民法典適用于人們生活中各個領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經濟法的部門法,其宗旨與經濟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該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以推動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部重要經濟法律,它同時也有自己更為直接的、具體的立法宗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指該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和主體的范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其從生效到廢止這段期間,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都是適用的,這是一般的法理。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從主體及其行為的角度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
2、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
3、另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這種消費本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時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業生產規模不發達,生產單位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不具有規模效益,并且農民在購買使用農業用生產資料時經常受到假劣農藥、種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權益又很難得到救濟,因此作為例外情況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亦應參照該法執行”。但不能據此否定消費者是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個體消費者的含義。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依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說來,應主要包括以下原則: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二是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原則;三是依法進行交易的原則。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至第6條分別規定了該法的下列四項原則:一是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二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是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
A.經營者 B.消費者 C.工商管理部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3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這兩條規定是消費者保護法適用范圍的原則表述,適用范圍為消費者的生活消費,即公民個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