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第九條_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
特邀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內容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并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
2、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悉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
3、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
4、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5、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
6、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7、消費者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
8、消費者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
9、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監督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來看,消費者權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規定都是為了實現或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設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釋義:本條是關于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規定。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與經營者進行公平交易的權利,其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在這一關系中,雙方的目標一致——都想完成交易,但目的不同,經營者要賺錢,消費者怕花冤枉錢,并想獲得質優價廉、物超所值的商品或者服務。在消費者與經營者這一矛盾統一體中,經營者是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價格的制定者、度量衡和服務方式的操控者,客觀上處于優勢地位;而消費者受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分布不對稱的影響,通常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客觀上處于劣勢地位,不僅討價還價的底氣不足,還可能被經營者欺騙而購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接受質價懸殊的服務。特別是當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為消費者所急需時,出于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強烈需求,消費者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條件。而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的一項準則,如果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不公平的交易行為長期存在,不僅會影響消費的積極性,也會因消費需求不足而阻礙生產的發展,最終損害經營者的利益。為此,法律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以扭轉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使消費者在法律的支撐下,能夠與經營者對等談判,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交易條件,實現與經營者的共贏。這個平衡點就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能否做到這一點,是衡量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