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處罰金怎么交_判刑交罰金該怎么交?
特邀律師
刑事罰金只能對犯罪分子本人實施,他人部分替代。 罰金是刑罰中的附加刑中的一種,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本人實施,不得株連他人,況且本案中的犯罪人是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了理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了,所以人民法院只能以她本人的財產來追繳罰金,如果她本人無力支付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她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追繳,如果她由于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其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院判決時所處的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 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所判的罰金,應該在判決書所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如果期滿后仍不繳納的,會由法院強制繳納。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網上一直有人在問:“被判了刑,并處罰金,是不是一定要交罰金”,或者,“刑罰執行完以后,出來是否還要交罰金。”“如果不交罰金,會怎么樣?”那么,現在就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罰金刑。
罰金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即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刑法總則只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并未對罰金刑作出具體的闡述,罰金刑也只是散見于刑法分則的具體罪名條文中。根據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來看,罰金刑主要是適用于經濟類型的犯罪,如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當然,刑法分則的其他章節的具體罪名也有適用罰金刑的規定,如第二章危害公眾安全罪中的危險駕駛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罰金的適用方式有:一是選處罰金;二是單處罰金;三是并處罰金;四是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并不是說,一個罪名當中,如果有選處罰金,就不會有并處罰金,或者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以侵占罪為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占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看出,這個條文即選處罰金,也有并處罰金的適用,只是在量刑檔次上的不同,情節較輕的,可能只適用罰金刑,情節嚴重的,在判處有期徒刑時,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處罰金必須是附加于主刑適用的;單處罰金一般對犯罪的單位適用。但具有規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罰金數額的確定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刑法分則的各個條文并未具體規定罰金的數額。有的只規定了一定的比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處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有的規定了相應的倍數,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有的比例和倍數相結合,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有的規定了一定的數額范圍,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更多的是,只抽象地規定了并處罰金,即沒規定罰金的比例,也沒規定罰金的倍數,或者數額范圍,如二百零一條逃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于抽象的規定罰金,并未明確罰金數額標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
罰金的繳納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因此,被告人被判處罰金的,無論是執行刑罰前,還是刑罰執行完畢以后,都是要繳納罰金的,至于繳納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繳納,也可以是分期付款。當然,對于不繳納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其可執行的財產。
一、法院判刑后的罰款,應該是財產刑之一的罰金。罰金的繳納方式是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然后你拿著該票據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銀行都可以去交的,銀行會給你個回執,你拿著這個回執給法院,并且保留一聯以證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遲交的話有可能加收滯納金或者強制繳納。 二、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三、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于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于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說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四、罰金的數額 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于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在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1.無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例如,刑法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類似規定在刑法分則中為數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根據這一規定,罰金數額取決于犯罪數額,犯罪數額越大,罰金數額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這類罰金數額的條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 上述刑法關于關于罰金數額的規定表明,有的十分抽象,毫無標準可行,有的雖然確定了判處罰金數額的一定標準,但都有一定的幅度和彈性,這就使審判實踐對罰金數額的判處具有較大的難度,但只要認真地掌握刑法典第52條所確定的判處罰金的根據,以及酌情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還是可以做到恰當地確定具體案件的罰金數額的。 刑法典第52的規定表明,決定罰金數額必須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犯罪情節是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各種事實,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犯罪情節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后果、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等方面的情況。在決定罰金數額時必須全面考察犯罪情節。此外,還應酌情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因為罰金是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決定罰金數額時必須考慮到所判處的罰金能否執行的問題,而被判處的罰金是否能得到執行,則取決于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再者,決定罰金的數額時還要考慮罰金能否起到懲罰與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對犯罪人決定罰金數額時,應在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判處較少的罰金。如果決定罰金數額時一味地強調犯罪情節而不顧犯罪人的經濟狀況,那么,就會使判決的執行和罰金的適用效果都受到影響。 五、罰金的適應 罰金的適用對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問題: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于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