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終身監禁之弊端_終身監禁和死刑誰更能威懾犯罪份子?
特邀律師
章瑩穎遇害性質很惡劣,雖然我們都希望這個殺人犯被判處死刑,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讓這個殺人犯終身監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認為,沒有判他死刑是美國司法制度的問題,甚至是種族不平的問題。
其實不僅是對章瑩穎案的兇手,很多案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都沒有判死刑。所以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種沒什么關系,本質上還是陪審團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審團的絕大多數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這個制度,美國已經有上百年歷史了,也并不是說為了完全減少死刑,也有為了讓案件能夠有更多的平衡的聲音。
我們很多人不認可這個制度判罰,這很正常,因為所處的位置不同。
面對如此殘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還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會對判決表示極大憤慨。
但美國也好,西方其他國家也好,他們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盡量少判死刑。
在這個問題上其實美國還走在了歐洲后面。不少歐洲國家干脆已經廢除死刑了。也就是說任何犯罪都沒死刑。
法國、德國、荷蘭、盧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內瑞拉也是廢除死刑的國家。
而美國一些州有廢除死刑,但是聯邦政府層面還在保留死刑,這也是章瑩穎案兇手在聯邦法院審理,12名陪審團中10名要堆他判處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廢除死刑,其實和人權制度發展有關,也和宗教歷史文化有關。也就是某種程度上認為生存權來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輕易剝奪。這也是為什么最近很多國家圍繞墮胎是否合法爭吵不休一樣。
本質上也和這種文化歷史宗教有很大關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不純粹從法律角度看問題了,對死刑的判罰也一樣。
對經濟犯罪,基本上不再適用死刑,這幾乎是全球的共識。但是對嚴重的刑事案件,各國態度就不同了。
但是對刑事案件也要區分,有些國家不設置死刑,但對涉及到國家安全的就設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來只判了一個死刑,就是針對前納粹頭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對死刑的規定只有在反人類罪、反猶太罪、種族滅絕罪、叛國罪等才有。經濟和刑事案件都沒了。
這也可能是西方整體的趨勢。
大師:你的問題有機會讓我回到一千年前;前提是什么,?時間段是多久?回來就是終身監禁;
大概我也猜的出來,我在一千年前的待遇一定也是洪福齊天!
這個問題就來了,讓我在古代待10年;還是20年;或30年;如果選擇的話,現在讓我穿越只要在古代好,可以妻妾成群,三十年我就去!
肯定是死刑的威懾力更大。新增終身監禁,是因為現在大家都開始認識到一個問題:生命至上。和生命相比,錢財和物品都是次要的。所以除了對故意殺人的,必須以命抵命之外,其他的非故意殺人和造成巨大錢財物品損失的,可以最高判決終身監禁。
不邀自來:
這個題應該是好多犯過重罪的犯人,都被判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死緩。
中國第一個終身監禁的人;某某
2015年八月刑法修正案(九)表決通過后,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而某某是《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
法院宣判:決定對某某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未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于這個人,我沒有去過多的描述了,所以就只能這樣寫了。
中國是世界上適用死刑最多的國家,從中國自身來說,死刑的適用都應減少。當前,在全世界200多個國家(地區)中,只有99個國家(地區)仍保留死刑,而其中70多個國家(地區)已不適用死刑。比如雖說美國在1976年恢復了死刑,但每年只處死二三十個,而且從1984到1998年這十四年中,沒有處死過一個女犯。
剝奪一個犯人生命和刑罰,是世界上最嚴厲最殘酷的刑罰,生命是生物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而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維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質生活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轉的,是人得以存在的體現,是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而終身監禁是英美法系刑罰中監禁刑的一種,即把犯罪的人終身監禁,限制其人生自由直至死亡的刑法,適用于較嚴重犯罪的犯人,理論上罪犯需要在監獄被關押終身,但實踐中通常被假釋,減刑或赦免,終身監禁是僅次于死刑的刑罰。
要知道以前的中國,沒有終身監禁一說,死刑緩期執行的話,如果兩年內沒有很大的錯誤或新罪名的話,會降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就是二十年,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表現好點,可以減刑到十五年。如果死刑緩期執行過程中有過重的錯誤或有新的罪名,后果嚴重的,則立即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