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社保實際沒有_合同書上沒寫交社保,離職后能不能追回?
特邀律師
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交社保,從法律層面來講,是不合法的。從你個人來講,對你影響會很大。
我在剛參加工作的時候,第一個單位也沒有給我繳納社保,只是與我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當時也沒當回事,只是感覺自己在這個單位就是臨時的,不交就不交了。沒想到在這個單位里,一干就是四年半,到快五年的時候,申請離職。后來參加入編考試成功了,但是因為那四年半沒交保險,人社部門不給認定工齡,哪怕是有勞動合同也不行。
因此,還是要盡快讓公司給繳納保險。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不給繳納。如果是公司困難,是不是可以保證給你以后補繳。如果公司就是不繳納保險,那這種公司你還是別待了。你也不需要擔心簽訂過勞動合同會不會支付違約金之類的,因為公司不繳納保險的話,這種行為就不合法,你完全可以以此提請勞動仲裁甚至走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方的過錯,你不會為此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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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合同書上沒有寫繳納社保,離職以后能不能夠追回呢?如果說在勞動合同書上沒有寫繳納社保,那么也是沒有關系的,為什么呢?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工作單位和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繳納社保,所以說它是具備法律效力和責任的。
并且在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過程中,實際上在簽訂的這種全日制的勞動合同書,應該是由你們當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來監制的勞動合同書,這樣的勞動合同書才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所以說即便是沒有約束社保的要求,但是也依然可以享受到社保的待遇。
所以如果你在工作期間,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正常的來繳納社保,那么你可以持有自己的勞動合同書,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和投訴,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解決這個問題,那么都會得到有效解決。并且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要求企業單位,按照限定的期限之內補交自己員工的個人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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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析認為,這應該是一起典型的員工離職時,涉及經濟補償問題的勞動爭議案例。
為什么這么認定與解讀呢?很清楚,所在單位為員工繳納了社保,社保記錄在社保經辦部門,這是既定的客觀事實存在。可以講,社保關系這是木板上釘釘子的事情,是根本無法否認的。
但是,員工又苦于沒有勞動合同手續能夠佐證,單位就以此為由,否定員工工齡的客觀事實存在,這也就為進而否定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提供了可能性。這樣,涉及員工實際利益的,諸如經濟補償金等,有關企業法定職責與義務的問題,所在單位似乎有了逃避的理由或可能性。應該說,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問題,成了企業手上的救命稻草,僅此而已。
很顯然,人算不如天算。員工有社保繳納記錄,這個鐵的強有力證據在手,如果再附有其相關證據能夠驗證。我認為,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介入該案件時,完全能夠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做出員工工齡客觀存在的認定或判定,員工所在單位否定工齡客觀存在,以致圖謀逃避承擔經濟補償金責任的目的,實難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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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社保,只要待遇好,沒有克扣和強制加班,工資按時發放,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法,如果公司堅持不簽合同,可憑有關其它憑證向勞動局提出主張,一般不要把矛盾激化。
除非有一天公司無條件辭退你或以不正當理由處罰你,那你就可以到當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主張自己的雙倍工資賠償及其它權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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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是寫了一份協議,幫購買社保靠譜嗎?這種情況也是可以的,只要是正常的能夠保證你能夠按月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那么對于你來說就依法享受到了相應的一個社保的要求和待遇。
所以說沒有經濟勞動合同,實際上它也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但是如果能夠正常的購買社保實際上也是靠譜的,但確實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是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只要自己能夠享受到社保,對于自己來說這是一個最大的根本利益,所以說對于自己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那么只要正常完成的社保的繳納,你就可以自己持有身份證件,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查詢一下自己的社保,有沒有嚴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單位期間的工作年限,來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如果說正常的繳納社保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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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簽合同,并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2)關于未繳納社保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于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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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在工作單位上班,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該怎么辦?如果說你在工作單位上班,那么是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就應該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是按照全日制的形式來用工,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去繳納社保待遇,那么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首先我們就應該要求企業單位正常的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依法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因為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正常的繳納社保待遇是我們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為員工來繳納社保,同時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所以說違法行為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是得不償失的,最終的后果可能都是要無條件的來補簽勞動合同和補交基本社保。
那么我們首先應該和企業單位來面談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說面談無果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爭議,比方說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都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并且可以得到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繳納社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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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在公司上班15個月了,公司沒有跟你簽合同,也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有三種方法可以選,一是默認公司的這種做法,二是在職投訴公司,三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如果你選擇默認公司的這種行為,也就是公司不簽合同、不交社保,你都無所謂,或者不敢向公司提出要求,那么就沒辦法了,只能你自己吃虧。
如果你選擇在職投訴公司,這個是可以的。沒簽合同的問題,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去投訴,要求公司補簽合同。至于社保的問題,你可以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投訴,要求公司給你補繳社保。我建議你先去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先讓公司把合同給你簽了再說。因為你去社保局投訴公司補繳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的,所以先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然后去社保局投訴。所以在職投訴是可行的,不過很可能對你后續的工作不利,所以要想清楚再做決定。
如果你選擇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然后到勞動部門去維權,到社保部門去投訴,這個也是可行的,而且你可以主張比較多的合法權益,比如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補繳社保費等。具體來說,你在公司干了15個月,可以一次性要求公司支付你9個月的未簽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你1.5個月的經濟補償,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15個月的社保。
如果你選擇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話,那么解除的理由你一定要寫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寫個人原因。同時你還要準備相應的證據資料,證明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然后你才可以到勞動部門維權。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具體怎么做還是看你自己。我建議還是先找領導談一談,看領導的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