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例_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例分析?
特邀律師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你好! 1、存在競合。
乙負有妥善保管油畫的合同義務,擅自賣了,構成違約。乙無油畫所有權,擅自賣了,侵害了甲的財產權。2、只能選擇追究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受害人一方有權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哪一個賠償數額大,對自己有利就可以選擇哪一中方案。
另外,兩者方式競合還有可能有不同的被告方,這時需要考慮的因素還有,對方的支付能力。在賠償數額接近的情況下,應當盡量選被告是財力較充足的單位或個人,以免贏了官司輸了錢。
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所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既違反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同時又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沖突的一種法律現象。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形態: 特定的合同主體不僅應遵守約定義務,也應遵守法定義務。若行為人之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即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幾乎任何合同關系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最常見的幾類合同加以說明,以助對競合形態的理解:
1、買賣合同。出賣人給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買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11條、155條的規定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或《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主張侵權責任。
2、租賃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賃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毀損租賃物,也構成違約和侵權。出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112條、第233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中;承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219條、第222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17條第2、3款的規定中。
3、贈與合同。贈與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贈人損害的情形和買賣合同頗相類似,贈與人因此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但需特別指出的是因贈與合同往往是無償合同,所以法律減輕贈與人的注意程度;一般來說,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見于《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
4、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無論是客運或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經常發生。就客運而言,因承運人的過失,例如公路客運中緊急剎車或車門突然開啟、關閉,或與他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死亡的,構成違約同時又構成侵權。法律規定見于《合同法》第302條、《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貨運而言,承運人原則上應負嚴格責任,其對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除能證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以外,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托運人原則上負的是過錯責任,如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比如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對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裝標準且未作標志的,因此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貨運合同中也出現責任競合現象。其法律依據見于《合同法》第304條、第311條以及《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以及《海商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條例中。
5、雇傭合同。此類合同雖未列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亦很常見。此類合同中,受雇人在為他人服務之際,可允許一般輕過失,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雇傭人損害的,除構成違約責任外,還構成侵權責任。
6、建設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減料、未按設計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23條、第126條承擔侵權責任,按《合同法》第280條、第281條、第282條承擔違約責任。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條里似乎融合了侵權行為規范的因素。 除以上常見的六種合同外,一些勞務性合同、服務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