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_合同詐騙罪與非法集資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一個很重要的區別,民間借貸大多是針對特定的人一對一,一對多的借款,借款對象一般是確定的某個個人,借款條件和期限可能不一致。而非法集資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募集,募集款項的條件是一致的,表現不一定是借款,也可能是以投資名義進行,具有募集對象廣泛性、不確定性,以及公開性的特點。
首先,如果是投資了非法集資平臺,一旦爆雷,不要抱什么能百分百拿回本金的奢望,能夠百分百拿回本金,就不會爆雷了,能夠拿回五成的案例已經很少了。
在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中,很多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甚至只關心一個問題,就是自己投資款能否追回,追回的原則是什么?何時追回?一般能追回多少?
其實不論是根據我自己所辦的辦案經驗還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最直接的原則,就是根據公安機關追繳、查封的財產,在法院判決后,根據投資者登記的數額進行按比例的退賠。這個過程很漫長,很煎熬,而實際到投資人手上的比例,并不會太多。
而且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公安機關的主要責任就是打擊犯罪,而對于投資人權利的維護,很多時候并不是偵查工作的重點,不過近年來會有不少辦案機關會專門成立一個退賠工作組或人員專門對接追繳和退賠統計工作。
很多投資人會問,我不去公安登記投資額和損失,會不會得到退賠?其實答案很簡單,如果你不去登記,能達到那點退賠的可能性更小。即便是一個規模不大的集資案,投資人少數也有好幾百,你不去登記,你難道想著要法院一個個打電話給你問你的銀行賬號?問你損失了多少錢?所謂的登記,其實是一個對自己投資額、損失額、獲得利息的舉證過程,所以他不僅僅是登記,而是對自己權益的舉證。
當然,也不排除有部分案件,比如P2P,有部分錢是打到了銀行存管賬戶,還有進入資金池,也沒有進入項目,那就可以走提前的原路返還程序,但是,這種案例很少,你不要抱僥幸心理。能夠登記,就去登記,但是也不要抱著百分百能全部拿回本金的期望,平臺不能夠剛性兌付,警察更不可能跟你剛性兌付!
P2p最初目的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從外國引進以后,整個體制并不是很健全,風險管理不到位。所以導致平臺法人鉆了制度的空子。據了解,大部分平臺都是有借款合議的,毎一份資金對應一個電子協議。協議中有擔保公司,有借款人的信息。有的平臺也是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會員單位。出借人看到了各種資質證書,借款協議,政策方面的宣傳,大部分出借人并沒資格查閱合同的履行情況。現在平臺法人被抓,出借人是非常無辜的,利息在合法范圍,出借時簽訂了合同。所以說p2p案件是合同詐騙是有事實根據的。
非法集資、合同詐騙,這樣的字眼常常在新聞報道中有出現,看起來概念上有交集,但是兩者之間又有怎樣的實質性區別,我們又應該如何去辨別呢?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形式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的法律定義。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非法集資概念有這樣的定義: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于非法集資進行簡單的概括就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并且牟取回報的行為。
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債權憑證、購物卡等方式吸收資金,比如發現股票、委托理財、辦理會員卡;
(2)利用民間組織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地下錢莊”;
(3)利用“傳銷”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資;
(4)利用現在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進行非法集資;
(5)利用互聯網形成的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通過簽訂商品經銷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商品銷售和返租,發展會員、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詐騙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形式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簡而言之,合同詐騙就是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前提下,欺騙對方,使之簽訂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為。
常見的合同詐騙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的資產證明作為合同擔保;
(3)簽訂合同收受對方貨物、款項后選擇逃匿,不履行義務;
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本質上的區別
①根本性的問題所在:非法集資最大的問題在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募集資金進行投資,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問;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的詐騙行為。簡而言之,非法集資未必是詐騙,但是合同詐騙一定是以欺騙為目的。
②資金獲取渠道: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而合同詐騙是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獲得資金。
總結
其實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還是挺大的,不可以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