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情形_如何認定賭博罪情節嚴重的標準?
特邀律師
謝邀,我國刑法規定了開設賭場罪,但沒有作出夠罪的數額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只要有開設賭場的行為就構成該罪,不管是否盈利以及盈利的多少,當然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罪以及量刑的多少,還需要考察開設賭場的方式(網上開設賭場、賭博機還是傳統的賭博方式)、組織的次數、參與的人數、賭資多少、盈利情況、所起作用以及其他情節。所以你只是說盈利一萬三還不足以判斷量刑,還應該給出其他情節才行。但,可以說下一般情況,一般情況是在三年以下量刑,具體量多少就得看考察開設賭場的方式(網上開設賭場、賭博機還是傳統的賭博方式)、組織的次數、參與的人數、賭資多少、盈利情況、所起作用以及其他情節,其他情節有一種非常重要就是返贓和繳納罰金,會大幅度從輕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今天在舅舅家看CCTV13剛好看到農村賭博方面的新聞?,F在刷悟空問答,看到這個問題,我就來回答一下吧。
賭資多大算賭博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法律上賭博是指以盈利為目的打牌等活動。各個地區賭資多大算賭博可以參考一下圖片中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ǘ┙M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ㄋ模┙M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诙l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谌龡l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谒臈l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谖鍡l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ǘ┙M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谄邨l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诎藯l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诰艞l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