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_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特邀律師
首先糾正一下問題,農村土地經營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兩碼事,經營權屬于承包土地的農民,所有權屬于發包土地的村集體或者村民小組。也就是說,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權和經營權,其他的人只能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土地經營權或者承包權。
承包權的獲得。
《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村集體所有,本村村民有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農村的土地,只有村里面的農民才有承包權和經營權,本村村民有權利參與村集體土地的統包統分,有權利經營自己承包分配的土地。本村村民錯過統包統分時間沒有分到土地的,可以通過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無論土地轉讓給誰經營,土地的所有權都歸集體所有。
經營權的獲得。
經營權跟上面講的承包權又是兩個概念,承包權只針對本村集體的村民,經營權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也就是說,即便你是外村人或者是城市人,你也可以到農村租土地種,所以,承租是公民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條重要途徑,沒有土地的人,可以從村委會承租集體土地,也可以從農民手中承租農民的承包地。無論土地經營權怎么流轉或者出租,土地的承包權都歸本村集體的農民,土地所有權都歸本村集體,承租期到期后,除了續期經營權外,經營權都得歸還出租方。
綜上所述,土地的所有權歸本村集體,承包權歸本村村民,經營權歸任何想種土地的人。經營權的獲得本村村民可以通過統包統分獲得,也可以通過有償轉讓獲得。本村以外的人只能通過承租的方式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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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看似一個問題,其實是幾個問題,很多農民有自已土地,其實對土地權利義務并不了解,回答朋友的這個問題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回答:
一、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一本證書,是指有土地所有權的被承包方(國家或者村集體委員會)將土地的經營權承包給承包方(農戶)經營并向農戶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書》,相當于原來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明確了承包人和被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土地承包期限。
二、承包自己的土地給別人叫土地流轉或者出租,往往是以簽定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作為流轉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簽協議主體是你自己和來承包你土地的人。上面所說的承包證,發放主體是國家,承包方是農戶即指你。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的是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包括承包權和經營權兩項,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者村委會。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你可以自己經營土地,也可以承包給別人經營。所謂土地三權分立指的就是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項權利相互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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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
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里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范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期限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準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土地實行三權分置,好處多多。由于土地分成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成三權。有了三權的分置,更有利于流轉、和出租土地的實施。
因為:
一,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承包權、經營權是連在一起的,現在把它分置成”三權“。更加明確了對土地所有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屬關糸,也更加明確了承包人與經營人的各自權與責。形成三角形的管理模式。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保證,禁止了土地的賣與買。而承包權人可以起到對經營權人的牽制與監督,使雙方的利益形成了“共同體“。這個模式真好!
二,現在農村村民擔心,土地長期流轉給別人耕種,會失去土地的產權。這下好了,土地分置三權,田主只要將其中的經營權流轉給別人,而自己和生產隊一起留有”所有權“ ,與“承包權“這樣的兩大權。流轉經營權的種植戶(農場主、農業公司),是不可能把土地產權侵吞了去的,因為他只拿到了土地的經營權。
三,所以農戶們,可以放千百個心,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別人。別人侵吞不了土地的“主權“。流轉期限到了,土地又回到了您的懷中!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目前來講,個人要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兩種途徑,這兩種條件是有前提和相關程序的。
一,本村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來源于二輪土地延包時農村集體按照當時的農村人口來平均分配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這個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而且根據上面的有關政策,在二輪延包到期之后,要繼續延包30年不變。土地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但整戶消亡的土地集體要收回。
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與農戶之間簽訂的一種合同,人們拿在手里的承包土地確權證書就是一種書面的證明。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誰想獲得就能獲得的,他唯一合法的途徑就是農村集體根據戶口的分配。
二,如果不是本村的人,或者是本村的農民想種別的農戶名下的承包地,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來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獲得可以通過簽訂流轉協議來進行。一般來講都是企業或者個人通過支付流轉費將土地流轉到手,然后按照要求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來經營生產?,F在因為土地生產效益的下降,接受流轉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越來越少了。
此外,現在還 有地方在探討“土地托管”的模式,就是想種地的合作社通過農民土地托管的方式,為農民種地。通過農民的授權來決定合作社到底有多大的權限范圍來種地,就相當于農民給自己的承包地請了一個管家來經營。
你還有什么不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方式?歡迎留言分享。
農村在冊村民經村委會所屬組所分配的農民土地,所經營的土地并經確權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實現承包經營的憑證。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依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對農戶承包集體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于登記簿,由縣人民政府確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