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工傷鑒定不服怎么辦_企業不承認工傷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我有個鄰居他在快遞公司上班。去年的某一天,他在搬運貨的過程中不小心扎傷了腳,當時腳的大拇指的骨頭都斷了。受傷了就上不了班,醫藥費,生活費都要自己出,老板知道他受了工傷也沒去看他,也沒個問候,沒句關心的話,當什么事也沒發生過,其實老板早就知道他受傷的事,就是不想賠錢。后來,鄰居一氣之下就把老板告上了法庭,老板不承認受傷的鄰居是他員工,那有可能呢?明明進公司時就簽了合同,只是老板想逃避責任不想賠錢罷了。律師就告訴他,公司里有監控,找出監控和工資條,老板不承認都不行。和老板談判了幾次私了的事,都被鄰居悄悄拍了視頻和錄音。打官司是條漫長的路,要收集好多的資料或證據,要開好多次庭審,去年到今年這個官司還沒有解決好,還在等待審理中。
遇到工傷職工應當怎么辦?讓我們看一下處置的方法和流程吧。
發生工傷以后,首先單位應當申請工傷認定,一個月是單位的特權申請期,也是單位的義務。
如果單位一個月內不申請工傷,一個月以后工會、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這種情況下,工傷發生以后,工會、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以前,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了。
工傷認定出來結果以后,職工可以按照規定工傷有關待遇進行治療了。
等工傷治療完畢,職工還享受一次免費的勞動能力鑒定,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工傷鑒定結果出臺以后,職工可以根據結果享受有關的補助補償待遇。根據傷殘等級,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2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實際上指的是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
1~4級工傷直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仍然會繼續繳納保險,直至職工辦理退休為止。
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保險基金還會給付護理費。
說起來,上面這些待遇都跟用人單位沒有關系,單位配不配合都無所謂了。只要給職工繳納社保就好了。
與職工有關的待遇是,職工治療期間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要保障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變。也就是說繼續發放工資待遇。
工傷治療期結束以后,如果是傷殘等級5~10級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工傷保險基金會給予一定的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而用人單位要給予一定的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補助金的標準,是由各省市自行確定的。比如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山東省是離職上年度8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而江蘇省是1.5萬元。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怎么辦?沒有工傷保險,職工就不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了?
答案是,不,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仍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應當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就有用人單位來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后來參加了工傷保險,后續發生的工傷治療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當然,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出現用人單位對理應支付的各種醫療費、傷殘補助金不管不問的情況了。
其實,這種情況是所有勞動者的擔心。尤其是工傷死亡的人員,經歷完工傷認定以后,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支付喪葬補助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是42359元,那么2020年的工亡補助金是84718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一般每人是30%~40%的本人工資,合計不超過100%)。合計起來近百萬待遇。
這種情況下,當職工確認企業拒不支付的時候,應當向社保工商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國家早就制定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實際上是假定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保險。由于職工維權效力比較弱,可以通過工傷行政部門予以施壓。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會首先通知單位責令其支付,如果3~5個工作日內仍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會先行支付。然后有關支付的待遇會向用人單位索賠。這樣能夠確保職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也能得到有關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權益的,除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費用以外,不管工傷保險是否參加,有關工傷待遇都會得到保障的,這是國家的承諾。
不需要再做了。單位不服那是單位的無理取鬧。社保局會支持你的。
工傷鑒定下來單位上訴如何處理?
很樂意回答你的問題!
因為問題信息少,不明確,首先要對此問題澄清一下,工傷鑒定和認定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如對結果有異議,對應的處理當時是復議和訴訟。
具體是:
1、對《工傷認定書》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當地基層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2、對《工傷鑒定結論書》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當地勞鑒委申請復查鑒定,或者在15天內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以上兩點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及家屬和單位的正當權利。所以,單位不服的,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再鑒定的。
然后,當單位進行了復議、復鑒后、訴訟后,相應的工傷待遇就要按照認定或鑒定的結果支付。一般來說,單位做這幾個動作都是為了拖延時間,以達到談判時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的建議是:
1、如果鑒定的結論出來后,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工傷職工核算好工傷待遇(主要包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伙食費、器具費用等,如果沒有購買社保就全部由單位承擔,社保不足額購買就由用人單位補差額)后,如果價錢合理的話,建議就協商處理。
2、如果價錢不合理的話,建議果斷走仲裁程序,哪怕單位還在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這不沖突的,工傷待遇一般都有優先支付權和終局裁決權。相對其他爭議,程序和時間上都可以縮短。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是我的回答,望采納!如還不清楚的話可以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