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否屬于贈與_彩禮和贈與是一回事兒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我不知道樓主是憎恨彩禮,還是對彩禮望而生畏,明明知道在攀比之下打著婚姻的旗號,居高不下的彩禮已經扭曲了禮尚往來的本來面目,成了不勞而獲的人索取對方錢財的陋習。完全可以拒絕,抱定打一輩子光棍,就不用發牢騷,也沒有這么多問題了。
既然樓主有這么多的提問,被這些問題迷惑,深感不解,那我就依次來給你做出解答吧!
先說第一個提問,為什么要給彩禮?其實彩禮就是我國千百年來在婚姻嫁娶的習慣上,男方以經濟的形式給女方在婚姻上的一個承諾,也可以說是婚配上的定金,在設成婚配之前,彩禮的歸屬權是屬于南方的。彩禮就屬于中國在婚姻嫁娶上的一個習慣,現代人,現代思想,就可以不遵從。
現在來回答你第二個問題,彩禮是給誰的?一旦女方履行了婚約,與男方成為了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活生生的一個女兒,就這么成了別人的女人,彩禮就變成了男方賠償給女方父母養育女兒的飯米錢,彩禮錢就是歸屬女方父母的。
接著回答你第三個問題,彩禮是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屬于婚后財產?依照中國禮尚往來的傳統習俗,彩禮的對應就是陪嫁,這是娘家人置辦給姑娘出嫁的嫁妝,是送給女兒的,而不是送給姑爺的。依照現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收了彩禮,只要履行了婚約,彩禮的歸屬確權就屬于女方家庭的。依法女方陪嫁的嫁妝毋庸置疑,就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與男方無關。
我的答題完畢,如果有錯,請斧正,謝謝!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會按照習俗向女方支付彩禮,可是現實并不是向我們想象的那么一帆風順,最終雙方并未結婚,或者后來離婚,那么男方送出去的彩禮能夠要回來嗎?
舉個簡單的列子,農民工小張打工幾年,攢下了4萬元錢為了結婚而用,他相中一個姑娘麗麗,訂婚時給了麗麗父母2萬元彩禮錢,結婚手續登記辦了后,夫妻接觸多了,感覺并不是很合適,最終二人選擇去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在2萬元彩禮的處理方式上不能達到一致。
小張說這2萬元來之不易,這個錢是拿來結婚的,不結婚了就必須得退還給自己,而麗麗卻說結 婚是兩人的責任,給彩禮是自愿贈與,給付后不得反悔,堅持不能退。
彩禮是男方為了與女方建立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國傳統習俗贈與女方的財物。我國古代男女從議婚到完婚需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種禮節,其中的“納征”就是男方為了結婚給女方送聘禮,演變到今天就是“彩禮”,在我國現階段不少地區普遍存在。
服務博成都婚姻家庭糾紛律師認為從性質上講,彩禮屬于贈與,但又并非一般的無償贈與,它是以“結婚、共同生活”為對價的附義務贈與。因此,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將彩禮的一部分用于籌備婚禮的共同花銷,這種情況應該酌情返還。
成都法律在線咨詢律師指出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當然本案中,小張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對給付彩禮一事予以證明,否則將因舉證不力承擔不利后果。
民政部表示需要全面的推進我國的婚俗改革政策,提倡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家事也要有規矩,隨著現代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婚俗的陋習以及天價的彩禮等等問題也是愈演愈烈。針對上述問題,中央決定對這些不良的社會風氣進行一個比較統一的整治。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從法律上來看,“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案例簡述
小Q上海人,青年才俊。但由于一直忙于事業直到35歲還沒有娶妻生子。一個偶然的機會與來自四川的小Y相識,小Y是一名舞蹈老師,相貌、身材都很出眾,兩人算是郎才女貌。一個月后,二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好景不長,小Y性格外向異性朋友很多,經常會一起結伴游玩。時間一長小Q便開始懷疑起自己的女朋友,總會時不時的偷看小Y的手機信息,或者偷偷翻查小Y的手袋。兩人為此也多次鬧過分手,但最終都重歸于好。
慢慢大家也開始談婚論家,2013年8月兩人終于登記結婚。但登記次日,小Y便跟著其公司的老板去香港出差兩天,回來后聲稱新裝修的家中有味道,于是搬離。小Y還堅持擺酒后才能進行夫妻生活。隨后,雙方在上海某五星級酒店大擺筵席,宴請賓客26桌,總花費50余萬元。
2013年9月,小Q接小Y回家。隨后小Y坦白,結婚前一天朋友們為她組織了單身派對,當晚在酒吧玩的很瘋,因為醉酒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沒想到竟意外懷孕。其后,小Q向小Y提出了離婚,并要求女方退還所有的彩禮。小Y覺得自己跟小Q已經結婚了彩禮便無需返還。隨后小Q將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彩禮。
最終法院判定,兩人雖已經建立婚姻關系,但時間較短且未共同生活,因此同意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小Y返回全部彩禮。
■ 律師說法
一、那么彩禮糾紛案件中彩禮的歸屬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果沒有上訴三種情形,彩禮不予返還,離婚時是否能夠以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該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彩禮作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被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 徐桐律師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因為特殊原因,給付彩禮的一方不宜要求對方出具收條,造成彩禮給付的證據難以固定。建議給付彩禮時盡量由他人參與并選擇多人在場,同時對彩禮的具體組成進行明確,爭取有證人可以作證,以防發生糾紛,以備不時之需。
彩禮和贈不是一回事,在過去男女不平等的社會里,女人本身屬于男人的附屬品,沒有人權。所以一次性買斷,終身服務于男方。其實就是值多錢給多錢。為了好聽些才叫彩禮,贈是另外一回事,有些王公大臣有功,皇上贈與黃金,財寶,美女。在舊社會,大家姑娘出嫁,所帶的丫環,也就屬于贈與。在當今社會里,夫妻兩個能志同道合,終守一生。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那才是男人和女人所要的最好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