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后變真離婚_假離婚變真離婚財產怎么辦?
特邀律師
我是【小胖大少】,樓市問題我來回答!
[cp]真離婚假離婚其實本身不在于那一張紙證書,而在于兩個人的感情。 感情破解了雖有一紙婚約又能如何呢?文中夫妻可以看出男人早已不再愛著女人了,女人還單純的以為離婚僅僅是為了買房。
女人應該值得慶幸,最起碼看清楚了一個人,不用被蒙在鼓里還以為自己很辛福。男人如此做有點偏離婚的意思,但是實質上完成了離婚的法律手續,無論女人心理上認為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法律面前就是真離婚了。 如果說為了買房需求而假離婚,辦了一紙離婚證,而心理面并沒有要離婚的意思,這無可厚非,合法性也沒問題!
肯定是值的這么做的,學區房畢竟是稀缺資源。 如果說像文中這樣,其實表面道貌岸然,實則心猿意馬,男人借口買房假離婚而行了離婚之實,對于女人來說也沒什么虧本,認清一個人,拿到一筆離婚財產,離了就離了吧。 所以說,假離婚,女人一定要做到抓住所有財產,讓男人凈身出戶,這樣對女人來說更加安全!
其實,我不太明白要玩假離婚呢?
從前,有人為了這個就是為了生二胎。現在,二胎政策已經放開了。實在,沒有必要出此下策。
也有人為了逼債,所以要假離婚,這樣,誰欠的債就誰負責。都離婚了,追這個人也沒有用。
當然,也有人假離婚是為了能夠買兩套房。這些都是走政策的漏洞,絕對稱不上什么叫做光明正大。
而,不小心的假離婚玩著玩著就會變成了真離婚。為什么?你都離婚了想要復婚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一旦被查出來,你這是假離婚還會有意想不到的麻煩。
另外,還有一種假離婚很可笑。吵著吵著說離婚,結果還真離婚了。后悔了?沒門。就這樣,想回頭也沒有機會了。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 只要夫妻雙方正式辦理的離婚手續,就是正式的離婚,不管雙方最初離婚的目的,或者動機是什么 ,在法律上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 ,所以離婚后,婚后的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為了創業家離婚,現在變成真離婚怎么辦?這個問題讓我看那都是圈套。創業跟你不離婚有什么關系呀?創業的,不管男同志還是女同志都得離婚嗎?可能嗎?創業離婚那就是他的圈套,那就是他的想法。最后變成真離婚,那不就是全套嗎?像這種不管是男同志提出來的,還是女同志提出來的。另一方就笨的是個豬。沒反應過來。跟人家假離婚最后變成真離婚。這就是笨反應的慢。最后吃虧的是自己。
假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亦不可小覷。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1、假離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風險,共同財產會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為了逃避稅款,于是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丈夫所有。
2、現實生活中假戲真做的案例時有發生。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金錢至上、利益至上的觀念沖昏了部分人的頭腦,一旦雙方假離婚后出現矛盾,夫妻感情再不牢固,一方的婚姻觀念再起變化,那后果將不堪設想。
3、結婚是人生中的頭等大事,婚姻是一種保障、一種維系、一種相濡以沫,夫妻之間本應相互忠誠、相互愛慕,依法納稅也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我們僅僅為了逃避國家稅收而拿婚姻或夫妻感情當兒戲,那么,一定程度上不僅為道德所不容,而且有悖情理,勢必會褻瀆婚姻,褻瀆《婚姻法》,與真離婚的本意背道而馳,為后人留下笑柄。
以上就是關于辦假離婚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的回答,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假離婚買房是要承擔法律后果的,希望朋友們不要因小失大,作為國民,應理性看待,積極順從,為人民多納稅,為國家多聚財;歷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各種投機取巧、耍小聰明,終究弄巧成拙、得不償失。
你已經不可以起訴他重婚了。假離婚之后如果發現自己被騙,在一方沒有另外結婚之前的情況下可以撤銷離婚。但是你老公現在已經再婚,你無權起訴他重婚了。除非當時假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你拿著字據去法庭以這是當時假離婚的證據,要求當時的財產重新分割,其他沒辦法了。
建議你再找一下專業律師,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看看還有其他什么途徑可以起訴你老公的。女人應該為自己打算,他既然待你不仁,你也不義好了。
不管你真離婚假離婚,如果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 ,以下回答能讓你滿意。
一、如果離婚時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后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于共有狀態,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債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屬于物權范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財產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二、簽訂離婚協議后反悔的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這種情況對男方很不利,因為這種情況本身就是違法的,沒有所謂的假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終止了,當然了不管怎樣,債務還需共同財產中償還,如果不償還是法律和道德都不允許的!
四、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法院林濤法官介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 然而,現實中“假離婚”的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已經達成默契,存在脅迫情形的概率幾乎為零,而欺詐又因協議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以等分為剛性原則,所以實踐中很難舉證,故就假離婚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
最后詳細介紹婚姻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二套房6成首付壓力大?小夫妻竟想到用“假離婚”來換取首套房資格,結果一番折騰下來,首付的錢一分沒少,家也鬧沒了。近日,杭州市余杭區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2001年,從河北來杭工作的小青結識了杭州本地人小明(均為化名),2人自由戀愛后攜手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住在小明婚前獨自購買的70平方米的房子里,隨后小夫妻迎來了可愛的女兒,一家三口過得和和美美。隨著女兒一天天長大,小明就尋思著改善一下住房條件,再買套大點的房子。小青也希望改善居住條件,2人一起看了套總價為280萬元的位于良渚某小區的二手房。對這套房,2人都很中意。
可依據杭州實行房屋限購政策和銀行限貸政策,購買二套房,需首付房屋總價款的60%。小夫妻實在付不起這么高的首付,但又很想買下這套房。苦思冥想下,小明想出了一個法子——“假離婚”,離婚后以小青的名義購買房屋,這樣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房子買好后,2人再復婚。小青也覺得這方法可行。2人很快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約定男方婚前購置的70平方米房產仍歸男方所有。
辦理完離婚登記后,由于其他原因,小青購買該房屋還是需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銀行辦理了部分貸款,湊了150余萬轉賬給小青,終于如愿以小青的名義購買了房屋。但是,房子買好后,小明提出復婚,小青卻不愿意了。復婚不成,2人就該房屋分割始終協商未果,為此,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前述房屋系雙方共同共有,并要求小青補償房屋折價款200萬元。
依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的確可以證實小青、小明雙方具備借離婚名義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后共同出資買房合意。而且離婚登記辦理后,小明陸續向小青轉賬150萬余元,小青亦認可離婚后收到這么多款項。因此,該房屋確實系雙方共同共有。根據雙方出資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額也能夠確認。訴訟過程中,小明依然希望能與小青復婚。但小青仍表示雙方性格不合,不同意復婚。
在確定目前小青、小明復婚無望的情況下,法院向2人就房屋的份額分割做了解釋工作。最終,2人達成協議,該套房屋歸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價補償款180萬元。
結案后,小青表示,她拿不出那么多錢補償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掛出去賣掉。小明表示,本來想改善住房,給妻子、女兒提供好點的居住條件,沒成想,折騰了這么久,家沒了,心里很懊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