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再審流程_調解書生效后是否能申請再審?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首先明確說明,民事調解書除了解除婚姻關系(離婚)案件在生效后不能申請再審外,其他民事調解書都可申請再審。
其次,民事再審案件是有條件的,要么調解并非出于自愿原則,要么該調解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證實調解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違背自愿,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準許申請,所以,在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時一定要慎重。
第三、對于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法律還規定有一種途徑,即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也可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第四、對于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明確規定,訴訟只對判決、裁定規定為生效后6個月內應提出申請再審,沒在上述期提出的,則沒有再審申請的權利,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另外規定期限。雖然訴訟法對調解書沒有明確,但最高院民訴司法解釋有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6個月。
對生效的調解書申請再審與對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再審不同。
題中說出現了新證據,不知是哪方面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答復如下:
因為調解書是基于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所以,要想實現對調解書的再審,需要證明該調解書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所以,是否可以申請再審,能否進入再審程序,就看你的證據能否證明該調解書的簽署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
這兩個方面,能夠證明其中之一即可,都不能證明,那就不能進入再審了。
調解書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84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申請再審。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遇到具體案件,建議優先咨詢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