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_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特邀律師
1、托運人的權利(1)請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發送貨物至目的地。(2)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2、托運人的義務(1)托運人辦理貨運,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質量、數量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2)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3)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4)貨運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5)向承運人支付運雜費。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運輸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送行為。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旅客本身。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均圍繞運送行為而產生。
2.運輸合同的成立,在客運合同可為諾成或實踐合同,或依交易習慣確定;在貨運合同,通常是諾成合同,承運人接受托運人發出的要約,如接受托運人支付的運費,即形成承諾,運輸合同成立,無須以交付運送對象為成立要件。但當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殊規定時,貨運合同也可為實踐合同。
3.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承運人有義務為托運人運送物品或旅客,同時有權獲得報酬;托運人或旅客有義務支付運費或票款,同時有權要求承運人完成運送行為。
所謂的貨交第一承運人原則,也就是《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的,當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這里強調的是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貨物交給買方之后,賣方就不要再對貨物負責。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無過錯責任即《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即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強調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因此,承運人要對貨物負責,這個是無過錯責任。在貨交給承運人之前,貨物有問題,這個賣方承擔責任。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賣方就不再承擔責任。因此,貨交承運人后如果貨物毀損滅失,要由買方找承運人索賠,而不是賣方去找承運人索賠。簡單來說,在貨物運輸中,貨交第一承運人原則就是說貨物運輸中毀損滅失誰去找承運人索賠的問題,承運人的無過錯責任是說承運人對貨物本身的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參考答案: 鳴琴一弄心斷絕。借問哀怨何所為,盛年情多心自悲。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并支付運費的旅客和托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系而定。
(1)承運人的權利 1)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運人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并請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處置作出指示。無法通知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貨物不宜提存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該貨物,扣除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后,提存剩余價款。 (2)承運人的義務 1)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折,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數個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東亨物流指南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因此,你作為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如果你們之間的運輸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從你的描述來看已經盡到義務了。本案中。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你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你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主要要看你和托運人是如何訂立運輸合同呢?合同的雙方約定是什么?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那么你是可以要求超期收貨的保管費用的,同時如果不支付運費,你對所運輸的貨物是享有留置權的。